【以案释法】 现将陈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被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整理,以案释法,以此为戒。
陈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被查处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20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忠县某诊所进行检查发现:1.该诊所进门左侧标识为“预检分诊台”的木桌后坐有1名男性工作人员陈某。2.查阅该诊所《处方笺》,见2022年6月18日患者陈某兰的3张处方,医师签名处均见“陈某”的手写签名;见2022年6月19日患者冯某安的2张处方,医师签名处为空白。3.陈某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助理),专业为中西医临床医学,类别为中医。
经调查核实:1.陈某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地点为重庆璧山区,主要执业机构为璧山某医疗机构,并未注册到忠县。2.2022年6月18日和2022年6月19日,在该诊所就诊的患者陈某兰和冯某安均由陈某独立接诊,陈某兰的3张处方和冯某安的2张处方均由陈某独立开具。故陈某存在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8月24日,经集体合议后卫生行政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2022年9月14日,经二次集体讨论后卫生行政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28日,当事人自觉履行罚款,该案结案。随后,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回访,未发现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
一、强化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前,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导致很多医师缺乏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到正在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意识或因各种原因不愿意进行变更注册。2022年3月1日《医师法》正式实施后,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本案的当事人陈某为执业助理医师,其执业地点为重庆璧山区,主要执业机构为璧山某医疗机构,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的规定,陈某不能在忠县的医疗机构内进行执业。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执业意识,避免“以身试法”。
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执业行为。目前,涉及卫生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较多,且经常进行修订。卫生健康执法部门要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纠正其不良执业行为,坚持把监督抓在日常、严在日常,变“事后惩处”为“事前事中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开展警示教育,推进以案促改。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卫生健康系统内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加强对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此为戒,大力发挥以案促改的治本功效,切实促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指导、教育、惩罚相结合,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