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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3-001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0-10
[ 发布日期 ]
2023-10-10

以案释法 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违反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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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以案释法专题宣传

【以案释法】 现将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被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整理,以案释法,以此为戒。

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违反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案

案情介绍

2022623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托育服务。”。2.在教室一内见有17名儿童和2名托育老师(陈某、黎某)正在上托育课程。在教室二内见有18名儿童和2名托育老师(成某、杨某)正在上托育课程。在教室三内见有5名儿童和1名早教老师(张某)正在上早教课。3.该公司现场出示有杨某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但现场不能出示陈某、黎某、成某、张某等4名托育、早教老师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4.该公司现场不能出示《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且不能出示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核实:1.该公司从20214月开始开展托育服务,但未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且未取得《托育机构备案回执》。2.陈某、黎某、成某、张某等4人未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在该公司从事托育老师、早教老师等工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裁量基准编码:JS003A)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916日,该公司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顺利结案。同时,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回访,陈某、黎某、成某、张某等4人于2022624日取得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该公司已于2022630日取得了《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案例评析

(一)增强法律意识,强化依法经营。“备案”是托育机构进入行业的“入场券”,是合法正规的象征,也是评判托育机构安全性的最基础门槛。而本案中该公司从20214月开始开展托育服务以来,经营长达一年多的时间,一直未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究其原因在于该公司对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知晓开设托育机构需要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取得《育机构备案回执》。各托育机构经营负责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托育机构设置及其管理的有关要求,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经营。

(二)加强监督执法,督促整改落实。随着生育政策的开放,

托育服务的市场需求日渐增加,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也发展迅速。规范托育市场,推进安心托育高质量发展,事关千家万户福祉,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所以卫生健康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对托育机构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执法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定期开展“回头看”,督促其按要求按标准进行整改,使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置和提供托育服务。

(三)加强部门协作,推进登记备案。托育机构核准登记之后,由于部门之间信息不畅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无法及时知晓其核准登记情况,导致部分托育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便在开展托育服务。所以机构编制、市场监管等登记机关核准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获取相关登记信息后,应及时督促托育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促进托育服务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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