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现将忠县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整理,以案释法,以此为戒,严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以案释法专题宣传
——忠县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案
一、案情介绍
2022年6月13日,某县卫生健康委依法对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6月12日生产的勺子、筷子、碗、盘子、杯子共计10件餐饮具进行抽样,并委托县疾控中心检测。县疾控中心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书》显示:抽检该公司样品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2.3表2微生物限量的要求。该公司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某县卫生健康委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于2022年6月12日生产的餐饮具自检不合格,重新清洗后未经再次自检,于6月13日和6月14日全部出库销售。此外,该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曾因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24日因拒不整改,再次被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县卫生健康委认为,该公司存在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其作出处罚。2022年10月26日,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9日,当事人自觉缴纳了全部罚款,本案结案。
二、案件评析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工作关系到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本案是一起出厂的餐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被处罚的典型案例。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力度与温度结合,处罚与帮扶并重,引导一家屡次被罚的单位走上了依法经营的道路,具有借鉴意义。
(一)持续监督、跟踪检测,执法有力度
2021年6月8日,该公司首次因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县卫生健康委于2022年1月10日对其进行第一次跟踪性的卫生监督抽样检测,结果发现8件消毒餐饮具样品所检大肠菌群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的要求,于2022年3月24日对该公司的第二次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13日该县卫生健康委又对该公司生产的餐具、饮具进行第二次跟踪性的卫生监督抽样检测,结果仍有10件消毒餐饮具样品所检大肠菌群不符合标准要求。该县卫生健康委于2022年10月26日对该公司的第三次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全面、事实清楚,执法有精度
该公司消毒餐饮具自检记录查见:该公司每生产1000套成品餐饮具和消毒筷抽检1套,餐饮具按照每套实际件数进行检测。2022年6月12日餐饮具产量为2000套、筷子产量为2000套;餐饮具检测2套,合格1套,不合格1套,不合格产品处理方式为“碗重洗”;筷子检测2套,合格2套。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在询问时承认对不合格样品同时段360套餐饮具重新清洗消毒,但没有再次检测就出厂销售,且平时也没有做到每批次自检。书证和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公司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要求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再出厂。
(三)科学执法、精准服务,执法有温度
该公司规模较小,且已持续经营了近10年,餐饮具清洗消毒设备老化严重,运行极不稳定,加上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利润较低,违法行为又发生在2022年困难时期,因此公司对老化严重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备进行升级更换的动能小。该县卫生健康委多次从法律法规和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宣传教育,最终促使该公司从银行贷款25万元对出渣、除油、粗洗、浸泡、精洗、高温消毒等全线设备进行全面改造。该公司于2022年9月完成设备改造。本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罚款21000元。该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提出其经营困难和已积极整改,要求减轻处罚。该县卫生健康委认定该公司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最终给予其罚款12000元的从轻处罚。
(四)跟踪检测、以案促改,执法有深度。
该公司连续受到3次行政处罚,该县卫生健康委多次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宣传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提出必须保证每批次出厂产品合格的刚性要求。第1次处罚案件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用于自检的氯化钠注射液、消毒酒精、乙醇消毒液、餐具大肠菌群快速检验纸片、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并给与指导;第2次处罚的违法行为,系在2022年1月10日对该公司进行第一次跟踪性抽样检测中发现。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高温消毒箱的高温管损坏,不能达到消毒效果,遂责令其限期更换,并及时回访确保整改到位;第3次行政处罚即本案的违法行为,系进行第二次跟踪性抽样检测发现。此次检查发现该公司消毒设备年久老化运行不稳定,执法人员说服经营者对设备进行了升级更换,并多次到现场进行生产工艺流程指导。2023年5月23日,该县卫生健康委对该公司产品进行第三次跟踪性的卫生监督抽样检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
从2021年6月开始历经2年时间,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的监管中坚持运用该县卫生执法机构“执法5+”实践探索方法,即“执法+规范”“执法+发展”“执法+提升”的理念和“执法+普法”“执法+服务”的方式,坚持“服务营商环境、处罚与教育并行、普法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持续对该公司加强监管和指导,切实达到“以案促改”的执法目的,引导该公司生产走上品质发展之路,体现了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三、思考建议
(一)建立机制,及时采取措施
本案中较为遗憾的是,疾控中心检测结果在6月14日已经得出,但由于制作检测报告等客观因素,耽误了送交时间,导致未能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阻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建议明确要求检测机构在发现异常结果后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及时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监管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
(二)罚教结合,提升服务水平
本案企业自检和第三方检测机构都是使用的纸片法。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附录B大肠菌群检验方法B3.1.1明确“餐饮具的大肠菌群检验采用发酵法和纸片法均可,以发酵法为仲裁方法。”可见,纸片法的检测结果误差相对较大,但因其经济便捷性更适宜企业自检使用。因此,企业更应当严格规范操作,努力提升自检准确率,对自检不合格的产品批次应重新严格规范执行消毒程序,直至重新检测合格为止,否则不能出厂销售。然而本案中当事人自检记录并未记载对不合格产品的再次检测结果。执法机构和检测机构要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经营者和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消毒和检测技术水平。
(三)完善立法,提升执法力度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的监管目前只有《食品安全法》和《消毒管理办法》两部法律法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一个工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 3165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两个标准。
《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处罚条款只有第四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在案件查办中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往往与集中消毒单位执行消毒标准和检测不规范有关,二者系因果关系,且《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系对餐饮家具集中消毒单位的专门规定,所以实践中几乎只有《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适用于本专业案件。这两条规定均较为笼统,造成执法监管被动,故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为执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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