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公共卫生>检查结果
[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3-001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1-13
[ 发布日期 ]
2023-11-13

2023年忠县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字号:
分享:
2023年忠县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被处罚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承办人员
忠县巴蔓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忠县巴蔓中医医院) 9150**********GF4H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警告 20230042 2023.11.1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陶于权、宋芮侃
忠县金鸡镇卫生院 4518**********2201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 漏报传染病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警告 20230043 2023.11.2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赵平、代心未
忠县忠州街道严颜路社区居委卫生室 TE50**********5001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登记门诊日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警告 20230044 2023.11.3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宋芮侃
忠县爱德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忠县爱德华医院) 9150**********177Y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 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忠卫传罚﹝2023﹞14号 2023.11.7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宋芮侃
忠县马灌镇金宝村卫生室 TE50**********5001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警告并处罚款 忠卫传罚﹝2023﹞13号 2023.11.7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赵平、刘宗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