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忠县公共场所卫生检查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忠县公共场所卫生检查事项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11、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