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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2333278090045/2022-004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9-02
[ 发布日期 ]
2022-09-02

忠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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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忠县公共场所卫生检查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忠县公共场所卫生检查事项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11、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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