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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2-004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9-02
[ 发布日期 ]
2022-09-02

忠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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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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