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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2-004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9-05
[ 发布日期 ]
2022-09-05

忠县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专业监督检查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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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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