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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2-004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9-05
[ 发布日期 ]
2022-09-05

忠县医疗卫生专业监督检查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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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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