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公共卫生>检查依据
[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5-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9-11
[ 发布日期 ]
2025-09-11

忠县职业卫生检查依据

字号:
分享:

忠县职业卫生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