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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3986284A/2021-000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忠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忠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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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我县突发事故灾难,能快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故灾难的危害和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重庆市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忠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忠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1.5 预案体系

1.6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事故灾难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指挥部及职责

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为我县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最高处置机构。县政府应急委下设县政府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在县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县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府办、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等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对全县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一般事故灾难发生后,所在地乡镇(街道),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级相关部门指导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事故灾难时,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县政府通知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乡镇(街道)移交指挥权。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时,县政府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待市政府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索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保护区设置、危险源控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3 预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信息监测

3.1.1 县政府安委会应定期组织对全县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灾难致灾因素、演变规律、重大危险源、高风险点、重点时段等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向县政府提交预测报告;相关部门应建立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及时预警。

3.1.2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与报告机制,加强突发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与收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险情信息,应及时上报。

3.1.3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 预警行动

3.2.1 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致灾因素和险情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灾难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分级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执行。

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县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县政府同意后发布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可以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2.2 预警信息处置

Ⅲ、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必要时建议县政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宣布终止预警,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事故灾难发生后,故单位立即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并根据不同事故类型立即报告县应急(54450171)及相关行业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急及相关部门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报告;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事故灾难发生后,县应急局及相关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及相关部门按照规定30分钟内分别电话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应急局和市级相关部门,1时内书面报告。先电话报告,再文字报告;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3.3.2 报告内容:电话报告应说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需要增援、联系方式。书面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其分级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并结合现实危险性确定。

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直接组织实施,县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行动。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县级相关部门指导配合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指导或提供增援。

4.3 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及处置流程图:

4.4 处置措施

根据各个事故灾难专项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应急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6 应急结束

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受伤、被困人员搜救工作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重建以及环境后续监测、医疗防疫、污染防治、恢复等善后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现场指挥部完成事故或险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应当对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作出总结报告。事故调查组负责对被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县经济信息委要组织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公司做好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 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救援队伍,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应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6.3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保障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

6.4 装备保障

乡镇(街道)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辖区和主管行业领域的应急处置实际需要,配备必备的应急装备。

6.5 交通保障

县交通、海事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6 技术保障

县应急、气象、水规资、消防、生态环境、住建、交通等部门要为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知识和应急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更新,或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最长不超过5年。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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