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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3986284A/2021-000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忠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忠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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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升我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忠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忠县行政区域内在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釆掘施工中发生的燃烧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非煤矿山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县应急统筹协调下,在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忠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护组、警戒保卫组、新闻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职能职责见附件1)。

2.2 乡镇(街道)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成立组织指挥机构应对。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街道),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级相关部门指导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时,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县政府通知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乡镇(街道)移交指挥权。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时,县政府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待市政府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索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保护区设置、危险源控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3 预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信息监测

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隐患排查与监测,时时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县应急局和属地乡镇(街道)要加强督促与检查,确保相关企业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规划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相关信息通报县应急局。

3.2 预警行动

3.2.1 预警信息发布

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分级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执行。

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县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县政府同意后发布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可以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2.2 预警信息处置

、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必要时建议县人民政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宣布终止预警,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县应急局(54450171)及当地乡镇(街道)。县应急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县应急局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按照规定30分钟内分别电话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应急局,1小时内书面报告。先电话报告,再文字报告;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3.3.2 报告内容:电话报告应说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需要增援、联系方式。书面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3.3.3 信息通报: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县应急局应通报县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县应急局。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根据事故态势和险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划分为四级:Ⅰ(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其分级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4.2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直接组织实施,县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行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县级相关部门指导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市政府指导或增援。

4.3 响应程序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应急响应和处置流程图如下:

4.4 处置措施

4.4.1 先期处置。事发单位和当地乡镇(街道)应该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被困人员,警戒现场,及时疏导交通,维持秩序,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4.2 人员搜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发生人员被困情况,及时动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进行救援,解救被困人员;做好获救人员和伤员的转运安置;搜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4.4.3 疏散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

4.4.4 医学救援。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况增派医疗专家、调运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4.4.5 舆论引导。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6 维护稳定。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应当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重建以及环境后续监测、医疗防疫、污染防治、恢复等善后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现场指挥部完成事故或险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应当对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作出总结报告。事故调查组负责对被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队伍训练。

6.2 装备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要配备必备的应急装备,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

6.3 通信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要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4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组织开通“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征调,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

6.5 技术保障

县应急局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调协设施资源,建立应急专家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县应急、气象、水规资、消防、生态环境、住建、交通等部门要为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6.6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保障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县应急局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非煤矿山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最长不超过5年。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忠县非煤矿山应事故应急预案》(忠府办发〔2016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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