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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5005127XM/2021-000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忠县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总体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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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履行全县涉农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科学有效指导处置农业生产突发事故和灾害,积极应对、及时控制生产事故和减少灾害损失,高效组织应急处置行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实现新时期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委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第三条  本预案所指的生产突发性事故主要包括:农机生产事故、渔业船舶生产事故、农产品质量事故、农作物生物灾害事故、农业在建项目建设生产事故、农业各产业生产事故、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肥料、种子种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植保机械等生产事故、车辆安全事故及机关消防安全事故等。

第四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原则;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原则;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

(五)逐级报告,就近施救原则;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总体应急预案。总体预案是全委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在全委应急预案体系中起指导性作用;

专项应急预案。承担农机生产安全、渔业船舶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车辆管理安全、机关消防安全、农业投入品安全、农业在建项目建设安全、农业各产业生产事故、农作物生物灾害等职责的科室单位,应制订专项应急预案;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各科室、单位举办大型会展和活动,主办者应制订活动应急预案。

第二章救援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为快速、有效处置突发性生产事故,我委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委主任担任总指挥。成员包括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所有成员。下设综合组、现场救援组、事故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共4个事故处置机构。其中负责事故现场处置的现场救援组、事故处理组按职责分工由委业务分管领导负责,综合组由委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负责,后勤保障组由委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

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在本预案启动时,综合组设在委法规和审批科,后勤保障组设在委办公室。

第八条  综合组由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相关职责科室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其职责是:

全面掌握事故情况,观察、分析、把握事故现场动态,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履行信息调度和报送职责,及时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及信息综合工作;

通知预案所涉相关单位和机构迅速集结人员并到岗开展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配合现场救援组、事故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开展相关工作;

做好上级和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现场救援组由事故相关职责科室、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事故相关职责科室或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其职责是:

迅速联络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技术队伍赶赴现场;

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迅速、准确判断伤情或险情,与专业应急技术专家共同制定现场抢险、抢救措施;

及时抢救人员,疏散人员;

及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直至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过专家组论证确无危害和风险;

及时向综合组提供现场救援信息等,配合事故处理组调查事故起因,对事故危害进行评估,协助做好受害群众的安置、安抚等工作;

做好上级和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事故处理组由事故相关职责科室、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事故相关职责科室或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其职责是:

开展事故调查,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对事故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评估;

协助公安、海事、应急、卫生健康、交通、保险等部门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害群众的安置、安抚,按规定提出抚恤、补助或补偿建议,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等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等消除工作;

在灾情发生区及周边地区群众中开展科普宣传,提高群众灾害防范意识;

指导、帮助事故单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做好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组由委办公室、财务科、事故相关职责科室、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委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其职责是:

负责处置救援所需应急资金、装备、物资及救援人员的食、宿、饮水、医疗、交通工具等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资金与物资的使用管理和效能评估;

做好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直接调用相关单位的人员和其他应急资源。

第三章预警与报告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生产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三条  根据预测分析研判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生产事件进行预警。预警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级别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施。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突发性事故后,当事人或知情人、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相关规定报告事故发生信息。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各科室、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先行处置,尽力控制事态。

第十六条  委接报后,迅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已经消除,经过专家组论证确无危害和风险,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现场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现场应急响应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离。现场救援组、事故处理组会同综合组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事故处理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组负责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对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综合组按有关规定向县政府报告并由县政府进行扎口管理。除此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应急指挥部其他部门均无权对外发布任何信息。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涉及公安、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的,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第二十二条  委有关科室和单位要保证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资金。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物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第二十四条  要根据需要组织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第二十五条  要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及所涉群众基本生活等保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所涉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要多渠道多方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救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加强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知识技能。

第二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或在应急工作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预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要以本预案为指导,建立和完善本应急预案体系中所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新规定和新情况以及有关机构、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组织修订,不断补充和完善。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第三十条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制定和负责解释,并在县委、县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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