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500233711629462C/2021-00522 [ 发文字号 ]忠财采处〔2021〕17号 [ 发布机构 ]忠县财政局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2021-12-30 [ 发布日期 ]2021-12-30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有效性 ]

忠 县 财 政 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莲,职务: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住所和通讯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路11号附3号,邮政编码:404300。委托代理人:孔勇,职务: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身份证号码:5122**********0030,手机:13*******99

被投诉人1: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机构性质: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宗平,职务: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主任,单位住所和地址: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10号附1号,邮政编码:404300。委托代理人:周飞,职务: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副主任,身份证号码:5112**********0115,联系电话:13*******71

被投诉人2:忠县教育委员会,机构性质:机关,法人代表:陶卫东,职务:忠县教育委员会主任,单位住所和通讯地址:忠县忠州街道滨江路36号,邮政编码:404300。委托代理人:谭显刚,职务:忠县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身份证号:5112**********035X ,联系人:联系电话:18*******45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220211118日(以下年份省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忠县教育委员会保洁、安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项目号:21C00026,以下简称该项目)质疑答复,于12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以下简称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对投诉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投诉文书基本符合规定,我局依法于127日予以受理,通过邮政快递向投诉人寄送了《忠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忠财采处〔202113号)。同日通过邮政快递向投诉人寄送了《忠县财政局关于提供政府采购投诉相关材料的通知书》(忠财采处〔202114号),向被投诉人1、投诉人2和忠县憨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寄送了《政府采购投诉副本答复通知书》(忠财采处〔202115号)和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1214日我局通过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1寄送了《忠县财政局关于提供政府采购投诉项目投诉内容认定意见的通知)(忠财采处〔202116号)。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该项目中标结果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评标价法”的实质性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仅没有响应“项目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的主要实质性内容,而且也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实质性要求报价,其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中标结果没有合理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也不具备商务文件的有效响应,恳请依法依规取消该项目中标资格,并重新从合格的投标人中另行确定中标和成交供应商。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服务要求“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给所有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招标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报价要求“报价含社会保险”、招标文件第四篇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招标文件第四篇“违法形为属废标条款”、招标文件第五篇要求“投标人应作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第七篇要求完整填写“分项报价表”,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忠县憨豆物业管理公司报价过于笼统,报价未包括员工社会保险、明显低于成本价、不满足最低评标价法要求、未执行重庆市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报价不完整,报价不具合理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要求认定作无效投标。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忠县憨豆物业管理公司参与该项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渝人社发〔2018229号规定。

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政府采购投诉书》、《委托书》、《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供政府采购投诉相关材料的函告》、《公司法人情况说明》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1称:受被投诉人2的委托,该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1021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1111开标,参与报名的供应商有八家,该项目以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忠县憨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957600元的最低投标报价为第一中标供应商,1112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1115收到投诉人对该项目结果的质疑,1116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该质疑事项进行答疑,评标委员会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21118回复了质疑。

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供了该项目《该项目情况说明》、《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报名表》、《忠县政府采购评标报告》、被投诉人2对该项目的质疑答复、《关于忠县教育委员会保洁、安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助质疑答复意见》、投诉人对该项目《政府采购质疑函》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2称:该项目委托忠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委托被投诉人1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被投诉人11021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1111开标,共8家供应商报名参加投标,该项目以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忠县憨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957600元的最低投标报价成为第一中标供应商。1112,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1115,收到被投诉人1转交的投诉人对该项目结果的质疑,投诉人认为:中标结果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仅没有响应“项目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的主要实质性内容,而且也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报价,其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没有报价合理性,存在恶意竞争进而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嫌疑,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秩序,1116,被投诉人1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答疑,评标委员会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同时中标人对质疑事项也作出承诺能够严格按照投标报价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服务内容。被投诉人1认定本次采购活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之规定,本次采购活动合法有效,质疑人的质疑无效。

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供了《忠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购买政府服务项目采购情况的说明》证据材料。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称:针对投诉人对中标人“忠县憨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评标价法’的实质性要求,没有响应项目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的主要实质性内容,而且也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实质性报价,其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投诉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再次复审一致认为:1.忠县憨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完全响应“项目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的主要实质性内容,且有分项报价明细表,技术条款中招标项目服务要求与采购方完全无差异。2.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服务要求”对部分岗位只要求服务人员和具体的服务区域、服务质量标准,没有明确要求服务时间,中标人可以采取复合型用工。3.中标人忠县憨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由本公司统筹安排解决,自负盈亏,不核算到具体项目,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理价格,不影响服务质量。建议维持原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向我局提供了《关于忠县教育委员会保洁、安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助投诉答复意见》证据材料。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忠县憨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针对投诉人投诉我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事宜,我公司现作出以下情况说明。我公司严格按照忠县教育委员会的招标文件格式报价,成本是合理合法。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服务要求”原则是55岁以下,但没有强调必须在55岁以下的人员。但我司派人员可以在劳动年龄之上的人员进行服务,不须买养老保险,但我司已给所有员工购买了意外保险,对部分员工需购买养老保险的人员已购买了社会保险,我司属于小微企业纳税率为3%,同时也享受疫情期间国家政策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实际缴纳税率1%。我司提供的报价完全符合忠县教育委员会的招标文件,符合实际成本的合理报价。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忠县憨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忠县憨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我司政府采购投诉的情况说明》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该项目1021日被投诉1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采购公告,最高限价130.02万元,1111日开标,1112日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布了采购结果,参加本项目投标供应商8家,符合资格条件7家(重庆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保证金账户与注册账户不符,资格审查不符合,故为无效投标),评标方法为最底评标价法。评标结果为:忠县憨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957600元的投标报价,取得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重庆命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986760元的投标报价,取得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重庆名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989280元的投标报价,取得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投诉人1114日向被投诉人1寄出了质疑函,被投诉人11115日收到质疑函,1119日投诉人收到被投诉人2质疑回复函,投诉人不服被投诉2答复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126日收到该项目政府采购投诉书,127日我局正式受理该项目投诉。

另查明事实,我局查阅了《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7810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200495号)以及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招标档案、投诉各方的资料、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诉内容的意见、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忠县憨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政府采购投诉副本答复。

本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规定。投诉人提起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投诉事项明显有违前述规定。投诉人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法规依据用于政府采购项目属引用不当。因此,投诉人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人其余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78104号)及其相关规定,完全存在55岁以下已系退休人员又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年龄55岁以下”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情形。招标文件第11页“保洁人员原则上要求年龄55岁以下和“男性年龄原则上55岁以下也并不是完全限制为55岁以下。据此,我局认为评标委员会对其余投诉事项的认定意见,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因此,投诉人其余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投诉人未提供禁止退休人员不能从事有偿服务和招标文件报价必须按照12个人计算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且投诉人提供的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不能支撑其投诉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和第五款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认定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据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财政局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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