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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462C/2022-00067
[ 发文字号 ]
忠财采处〔2022〕18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忠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9-15
[ 发布日期 ]
2022-09-15

忠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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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忠财采处〔2022〕18号

投诉人:重庆恒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康平,公司住所和通讯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冠和财富广场4号楼10层10-9房,邮政编码:404300。委托代理人:张勇,身份证号码:5122*********0019,手机:15*******88。

被投诉人1:忠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何魁,职务: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住所和通讯地址:忠县忠州街道红星支路1号,邮政编码:404300。委托代理人:张禹平,职务:该单位医疗装备科科长,身份证号:5112**********4211,联系电话:15*******77。

被投诉人2: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胡艳,职务: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住所和地址: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10号附1号,邮政编码:404300。委托代理人:周飞,职务:该单位副主任,身份证号码:5112**********0115,联系电话:13*******71。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1于2022年8月1日(以下年份省略,引用未省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忠县妇幼保健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号:ZHZ22C00015,以下简称该项目)质疑答复,于8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对投诉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投诉文书基本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于8月18日予以受理,同日通过邮政快递向投诉人寄送了《忠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忠财采处〔2022〕14号),同日通过邮政快递向投诉人寄送了《忠县财政局关于提供政府采购投诉相关材料的通知书》(忠财采处〔2022〕15号)。8月18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寄送了《政府采购投诉副本答复通知书》(忠财采处〔2022〕16号)和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重庆市政府采购网2022年7月21日日发布了忠县妇幼保健院物业服务项目(项目号:ZHZ22C00015 采购执行编号:ZXZFCG2022C014)竞争性磋商文件,针对其磋商文件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中第3项商务部分ɑ.提供2019以来一个类似项目(服务内容至少包含保洁、安保、绿化三项工作内容)且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得10分,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得20分,本项最高20分。(备注: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准)。该项备注: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准,不符合事实要求,严重显失公平。

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了《政府采购投诉书》、《政府采购质疑函》、《忠县妇幼保健院物业服务项目质疑回复意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打印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打印件)证据材料、《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打印件)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1称:针对该公司提出的投诉问题,我院设置该条款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政府采购具有规范性、公开性、非营利性等特点,尤其是政府采购签订的合同更具有真实性,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真实性较强,能够有效防止竞标企业提供虚假合同的可能性,有利于提高磋商过程中评审的效率。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物业服务质量相对于普通物业服务的质量要高,更符合我院采购物业服务的目的和宗旨。因此,我院在磋商性文件中作出前述规定,不但合理化的规避了意向性、倾向性、排斥性的可能性,更加彰显了我院磋商性文件关于所涉物业服务项目采购程序的严谨,更是鼓励潜在的、有实力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的磋商性竞标。二是该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条例所制定,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三是作为医疗机构,特别是面向妇女儿童的妇幼保健医疗机构,对物业服务、安全保卫等方面的要求更高,故该条款是根据医疗机构物业服务的基本需求和根本目的所设定,程序合法、合理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存在排除或者限制质潜在供应商,没有设置任何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更不存在所谓暗箱操作。四是投诉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八款随意化、扩大化以及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理解错误化。五是该公司在收到我院质疑采购回复后再次提起投诉,其目的涉嫌故意拖延我院物业服务采购,甚至涉嫌企图以此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被投诉人1提供了《忠县妇幼保健院关于投诉物业服务项目采购的情况说明》(忠妇幼文〔2022〕26号)、《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2称: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受忠县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忠县妇幼保健院物业服务项目(项目号:ZHZ22C00015)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我中心于2022年7月21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准备开标时间为2022年8月2日,采购人于2022年7月29日收到重庆恒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由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和《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规定,我中心积极配合采购人于2022年8月1日答复了该质疑。因有供应商电话询问商务部分“类似项目”是否就是医院项目,与采购人沟通后,对“类似项目”作出了解释的一个更正公告,并延期到2022年8月5日开标,于2022年8月4日收到该项目暂停的通知,当天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暂停公告,又于2022年8月8日收到采购人恢复采购的通知,并于当天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恢复采购的公告,原磋商文件不变,该项目延期到2022年9月1日开标。

被投诉人2提供了《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关于忠县妇幼保健院物业服务项目(项目号:ZHZ22C00015)采购情况说明》、《质疑函》(复印件)、《忠县妇幼保健院物业服务项目质疑回复意见》(复印件)。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采购公告发布情况资料(详见重庆博远物业投诉案件)。

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本)、《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2022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修正本)、《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22年修订本)、《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本)、《重庆市园林绿化条例》(2021年修订本)法律法规、政府文件、采购文件及采购档案、投诉各方的资料。

经审查查明:该项目7月21日被投诉人2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采购公告,最高限价100.9328万元,8月1日被投诉人2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以下省略)发布更正公告,8月4日被投诉人2发布暂停公告,8月8日被投诉人2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7月26日向被投诉人1和投诉人2寄出了质疑函,被投诉人1于8月1日对质疑进行了答复,8月3日投诉人收到被投诉人1质疑回复函,投诉人不服被投诉1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8月17日收到该项目政府采购投诉书,8月18日本机关正式受理该项目投诉。

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忠县财政局机关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为无效的部门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被《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代替;被投诉的竞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系根据所涉的采购项目包含保洁、安保、绿化等物业服务之实际需要编制;投诉人未提供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以及提供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不足以支持其投诉观点,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其投诉不成立。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财政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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