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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462C/2022-00078
[ 发文字号 ]
忠财采处〔2022〕34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忠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发布日期 ]
2022-10-31

忠 县 财 政 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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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忠财采处〔202234

投诉人:重庆云智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昳颖,公司住所和通讯地址:重庆市高新区金凤镇凤德路101#楼房第四层410—63室,邮政编码:400039。委托代理人:孔凡渝,身份证号码:5102**********5710,手机:18523078300

被投诉人1重庆市忠县中学校,法定代表人:冉孟明,职务: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住所和通讯地址:忠县忠州街道苏家居委精忠路1号,邮政编码:404300。委托代理人:谭海,身份证号:5122**********2610,联系电话:15978909802

被投诉人2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胡艳,职务: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住所和地址: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10号附1号,邮政编码:404300。委托代理人:周飞,职务:该单位副主任,身份证号码:5112**********0115,联系电话:13709444571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12022919日(以下年份省略,引用未省略)向投诉人作出的忠县中学班班通设备升级改造采购项目(项目号:ZHZ22A00054,以下简称该项目)质疑答复,于9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对投诉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投诉文书基本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于927日予以受理,同日本机关通过邮政快递向投诉人寄送了《忠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忠财采处〔202227号),928日本机关通过邮政快递向投诉人寄送了《忠县财政局关于提供政府采购投诉相关材料的通知书》(忠财采处〔202228号),928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寄送了《政府采购投诉副本答复通知书》(忠财采处〔202230号)和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1013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2寄送了《忠县财政局关于委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认定重庆市忠县中学校班班通设备升级改造项目关键技术参数满足三个品牌的通知》(忠财采处〔202231号),同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寄送了《忠县财政局关于你司投诉重庆市忠县中学校班班通设备升级改造项目关键技术参数委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认定告知书》(忠财采处〔202232号),1021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2送达了《忠县财政局关于委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忠县中学班班通项目投诉内容进行认定意见的通知》(忠财采处〔202233号),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7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购买的86英寸智慧黑板产品功能描述第3条、第4条、第5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技术参数设置,其中:第4条和第5条设置为带技术参数,不满足的为无效投标文件,第3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设置的非技术参数,不满足的扣3分。投诉事项8至投诉事项11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购买的全过程教学系统软件10条、学生日常管理评价系统9条、可视化教学数据系统7条、设备运维管理平台10条设置的技术参数,其中一条不满足的扣3分,最多扣35分。投诉事项12至投诉事项13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购买的高清视频展台产品功能描述第2条、第7条设置的非技术参数,不满足扣3分。投诉事项14至投诉事项22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技术部分加分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设置的满足该功能(条件)的加2分。投诉事项23至投诉事项26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产品资信加分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设置的满足该功能(条件)加2分或者3分。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26,希沃(纳米黑板品牌之一)在其检测报告和官方介绍中有描述,具有明显的参数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

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了《投诉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法人代表和授权代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复印件)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1称:我校该项目(ZHZ22A00054)技术参数根据国家教育部、卫健委、工信部和重庆市教委等部门要求以及解决我校教学实际情况并结合成都、杭州、北京、上海等地教学设备使用经验而设置,参照了202111月重庆市荣昌区教委、20224月重庆市綦江实验中学、20227月重庆市酉阳县教委及今年重庆市外全国范围内班班通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还参考了忠县忠州中学2019年班班通设备、忠县教委2021年班班通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设置,没有特定指向性和倾向性。海康威视、海信、京东方品牌满足投诉事项1技术参数要求,鸿合、联想品牌满足投诉事项2技术参数要求,安道、联想品牌满足投诉事项3技术参数要求,联想、海信、鸿合品牌满足投诉事项4技术参数要求,联想、海康威视品牌满足投诉事项5技术参数要求,鸿合、欧帝、海信品牌满足投诉事项6技术参数要求,鸿合、长虹、海信、欧帝品牌满足投诉事项8—11技术参数要求,海康威视、华为品牌满足投诉事项12—14技术参数要求,海信、鸿合品牌满足投诉事项15技术参数要求,海康威视品牌满足投诉事项17技术参数要求,鸿合、联想品牌满足投诉事项18技术参数要求,海康威视、海信品牌满足投诉事项19技术参数要求,华为、联想、海信品牌满足投诉事项20—21技术参数要求,中电、海尔品牌满足投诉事项22技术参数要求,海康威视、锐捷网络品牌满足投诉事项23技术参数要求,科大讯飞品牌满足投诉事项24—26技术参数要求。综上所述,我校认为其投诉论证不充分,举证不全面,投诉事项不成立。

被投诉人1提供了《重庆市忠县中学校关于投诉班班通设备升级改造项目采购的情况说明》(忠中文〔202226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2称:忠县中学班班通设备升级改造(执行编号:ZXZFCG2022A016,项目号:ZHZ22A00054)我中心于202295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计划于2022927日开标。915日和916日,我中心分别收到重庆菲莫斯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云智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收到两家公司的质疑函后,我中心高度重视并立即通知重庆市忠县中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对两家公司质疑部分的技术参数进行综合研判并及时回复两个公司的质疑,采购人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技术参数不做修改;并于919日协助采购人分别对两家公司进行了质疑答复。927日,我中心组织了本项目的开评标活动,投标供应商三家重庆骏业教学仪器有限公司取得第一成交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

被投诉人2提供了《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关于忠县中学班班通设备升级改造项目的情况说明》、《该项目招标文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材料。

该项目专家评审认定意见称诉事项1—13:经查阅,至少三个品牌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14—19:充分考虑到该项目后期能满足智慧教室未来延伸的应用场景需求,且为加分项并非强制性要求,故不存在排他性,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2021:招标文件中该加分项指定为TUV莱茵认证机构,具有排他性,投诉成立。投诉事项22:该项属于加分项并非强制性要求,VICO是人眼视觉舒适度体系认证,不具有排他性,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23—26:属于加分项并非强制性要求,GB/T36073-2018、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SJ/T11235、信息安全保护备案等级认证均为体系认证,不具有排他性,投诉不成立。

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采购〔20096号)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开招标文件、投诉各方提供材料、评审专家对投诉内容认定意见。

经审查查明:该项目95日被投诉人2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预算金额202.8万元,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分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914日投诉人对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和评分办法设置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提起质疑,919日被投诉人1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927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927日该项目由被投诉人2组织开标,927日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由被投诉人2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927日本机关正式受理该项目投诉。

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忠县财政局机关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本机关认为:该项目于927日由被投诉人2组织开标,本机关下达暂停活动通知符合《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专家的认定意见,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技术参数至少三个品牌满足,没有违反《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采购〔2009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不成立;投诉事项20和投诉事项21两项加分条款指定特定检测机构有排他性,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20和投诉事项21成立;其余投诉事项无强制性要求不具有排他性,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同时投诉人未提供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以及提供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不足以支持其余投诉事项,本机关认定其余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如下:该项目投诉事项20和投诉事项2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的其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其投诉不成立。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财政局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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