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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233711629462C/2023-000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忠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 发布日期 ]
2023-03-16

忠 县 财 政 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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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忠财采决〔20231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智楠,公司住所和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5353B05室,邮政编码:200080。委托代理人:陈雅芹,身份证号码:5131*********0421,手机:13*******38

被投诉人1忠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方建国,职务:该单位负责人,单位住所和通讯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新华路6号,邮政编码:404300。委托代理人:冉韩林,职务:该单位财务科科长,身份证号:5112*********0012,联系电话:13*******48

被投诉人2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胡艳,职务:该单位负责人,单位住所和地址: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10号附1号,邮政编码:404300。委托代理人:周飞,职务:该单位副主任,身份证号码:5112*********0115,联系电话:13*******71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12023129日(以下本机关阐述2023年份时省略)向投诉人作出的关于洒水车采购项目(项目号:ZHZ23A00002,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回复,210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13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对投诉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投诉文书基本符合规定,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14日本机关通过邮政向投诉人寄出了《忠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忠财采处〔20234号),215日本机关通过邮政向投诉人寄出了《忠县财政局关于提供政府采购投诉相关材料的通知书》(忠财采处〔20235号),215日本机关通过邮政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寄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副本答复通知书》(忠财采处〔20236号),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期过短,未给予供应商充足的制造、运输时间;且要求在原交货期基础上提前20天交货才得满分,变相提高采购门槛,给本地供应商创造有利条件,对外地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二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三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签订合同前查验原件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合理,变相重新评审,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实施方案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存在横向比较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属于《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第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4评分项要求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市或省或国家级政府部门颁发的质量奖或质量提名奖不合理,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排斥和歧视中小企业的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投诉事项5要求投标人具有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并且可由APP或小程序进入,变相提高应标门槛,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投标成本,评审因素的设置未与采购需求相对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

投诉事项6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车型不足三家技术参数设置存在严重限制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

投诉事项7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未告知我司依法投诉的权利,涉嫌规避监管,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

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政府采购投诉书》(正本、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质疑函》(复印件)、《关于忠县洒水车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1称:

投诉事项1本次洒水车采购项目属应急项目,所以设置了供货时间越快综合评分值更高的评分标准,且能满足全国各地供应商交货时间要求,并不存在对外地供应商差别对待。该事项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阐述情形之一。未提供具体的法律条文证明30日是不合理的,应当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考虑到行业标准,结合同类型采购案例做出的要求,而不是根据投诉单位实际情况量体裁衣。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和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

投诉事项2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在本项目评分要求中已不存在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签订前对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同类项目业绩进行原件审查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对中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供的该证书进行原件审查内容,也没有采购人有权对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果再次启动评审的要求表述。

投诉事项3本项目评审因素中未使用全面、合理、优、良、中、一般等的表述,投诉单位所引用的财政部国库司的答复案例与本项目的实际规定完全不同,该项目采购方案存在不合理、不合逻辑等已给予明确的具体的标准,并根据此标准进行了量化,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国库司的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4质量奖或质量提名奖的评审因素是直接体现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良好证明,该设置没有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投诉事项5该项目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投诉事项6该项目招标文件已经更正,对技术参数作了相应调整,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供应商满足三家以上。

投诉事项7我单位经办人员在本次洒水车采购项目质疑回复工作中,确实存在不专业不规范的情况。下一步我们将压实人员责任,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被投诉人1提供了《忠县水利局关于洒水车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回复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2称:忠县洒水车采购项目(项目号:ZHZ23A00002采购执行编号:ZXZFCG23A002)于2023111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计划于202322日开标;我中心128日于收到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及时通知采购人对质疑内容进行答复,129日上午采购人到交易中心商量质疑如何回复,认为参数合理并坚持不予修改,自行回复了质疑人;131日下午采购人邀请交易中心相关人员及水利局评审专家在水利局会议室进一步讨论,讨论后发现几个点需要修改并于21日发出了第二次更正;210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人的回复不满意,依法投诉,采购人再次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发现洒水车参数设定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于216日发出第三次更正。

被投诉人2提供了《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关于忠县洒水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投诉事项的说明》、《招标文件》、《关于忠县洒水车采购项目的更正》、《忠县洒水车采购项目的补遗》(两份)证据材料。

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质疑和投诉办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招标文件资料。

经审查查明:该项目111日被投诉人2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采购公告,最高限价501.12万元,116日、21日、216日先后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投诉人118日提起质疑,被投诉人1131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事项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13日正式受理。

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忠县财政局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投诉人未提供产品周期(生产、运输、交付)长短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禁止将缩短产品周期(生产、运输、交付)作评审因素设置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该事项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二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三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投诉事项2该事项招标文件更正公告中已取消签订合同前查验原件。在项目业绩中设置合同原件备查,该设置不是前置审批或审核,而是作评审因素得分,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

投诉事项3该事项是对实施方案评分,方案要求有分值差额,且对不合理、不完整、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有具体解释,已经量化、细化,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六十八条,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不属于《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投诉事项4质量奖或质量提名奖能直接体现企业产品质量水平,该事项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七十一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投诉事项5售后服务是产品发挥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有利于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该事项设置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作为评审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

投诉事项6该事项技术参数不满足三个品牌及以上,该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投诉处理过程中,该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已作修改。

投诉事项7该投诉事项属于质疑答复要求内容,认定被投诉人1答复内容不完整,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5,投诉人未提供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以及提供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不足以支持其投诉观点,认定不成立;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成立。

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成立。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已对该事项作修改,不再处理投诉事项7,责令被投诉人1限期改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财政局

202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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