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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462C/2023-00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忠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4-18
[ 发布日期 ]
2023-04-18

忠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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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忠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罗世剑

     址: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14

经查,你单位输液泵等医疗设备政府采购活动中(项目号:ZHZ23A00004),投标供应商存在以下问题,根据相关法规处理如下:

该项目最高限价100.83万元,三家投标供应商的明细报价表中,数量和单价的乘积均超过采购最高限价。主要证据有:一是重庆一采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明细报价表载明,输液泵9套、输液工作站4套、结石红外光谱自动分析系统1套、高端无创呼吸机1套、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1套,各项医疗设备单价均为1004800元,合计1004800元;二是重庆中伦达科技有限公司明细报价表载明,输液泵9套、输液工作站4套、结石红外光谱自动分析系统1套、高端无创呼吸机1套、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1套,各项医疗设备单价均为1006000元,合计1006000元;三是重庆瑞邦千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明细报价表载明,输液泵9套、输液工作站4套、结石红外光谱自动分析系统1套、高端无创呼吸机1套、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1套,各项医疗设备单价均为1007500元,合计1007500元。

上述事实违反了该项目《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第四篇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你单位终止该项目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上报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忠县财政局

                           202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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