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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462C/2023-000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忠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发布日期 ]
2023-06-30

忠 县 财 政 局 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 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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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全市政府采购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自2023710日正式施行,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3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履职评价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履职评价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端口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的工作情况逐项打分评价。

二、按时客观公正评价

请按照《通知》要求中相关指引规范进行操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完成评价工作,不得作虚假评价。逾期,系统不再允许提交评价。

三、合理运用评价结果

按照《通知》要求,县财政局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将合理运用履职评价结果。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311号)

忠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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