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名称 | 文件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请程序和条件 | 发放方式 | 部门联系电话 |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渝人口发〔2013〕27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
扶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
1、申请人认为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当于每年1月1日—31日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所需证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再生育证等。 |
由代发机构(邮政银行)直接将奖扶金打入扶助对象邮政存折或邮政银行卡内。 | 54249970 |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渝人口发〔2013〕27号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
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16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200元。 |
1、申请人认为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应当马上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所需证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死亡证明或新标准残疾证等。 |
由代发机构(邮政银行)直接将特扶金打入扶助对象邮政存折或邮政银行卡内。 | 542499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