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生育关怀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忠府办发〔2020〕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忠县生育关怀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忠县生育关怀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育关怀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关怀基金旨在全面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帮助全县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渡过难关、摆脱困境而设立的互助性和非赢利性救助基金。
第三条生育关怀基金由县计生协会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生育关怀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着眼长效、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专户专账,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生育关怀基金筹集
第四条 生育关怀基金采取财政划拨、个人捐赠、上级部门支持和社会赞助等办法进行筹措。
(一)财政划拨:将生育关怀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从2020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15万元作为生育关怀基金并划拨到县计生协会。
(二)个人捐赠:组织发动全县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干部群众和社会人士自愿捐赠。
(三)上级部门支持:争取国家、市级生育关怀项目重点倾斜支持。
(四)社会赞助:组织各级党政机关、县内外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等赞助。
第五条县财政安排的生育关怀基金当年未使用完的由县财政按规定收回;个人捐赠、上级部门支持、社会赞助的生育关怀基金按相关规定划入对应账户,当年未使用完的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章 生育关怀基金使用
第六条生育关怀基金使用原则。县计生协会按照量入为出、突出重点、公正合法、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当年度基金筹集的具体情况和计生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转。
第七条 生育关怀基金使用范围。
(一)户籍在忠县境内的计划生育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关怀基金救助:
1.缺乏主要生产资料和基本生活来源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2.当年新增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
3.子女当年考入本科及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4.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5.其他特殊情形造成经济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开展符合本基金宗旨的公益活动。
第八条 关怀及救助方式。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群体的致贫原因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提供救助或帮扶:
(一)临时救助:针对身患重病、遭遇重特大事故或其它灾难,急需援助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一次性地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金。
(二)走访慰问:结合元旦、春节期间的慰问活动,采取送慰问金或慰问品等形式,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群体中的典型代表进行走访慰问。
(三)项目帮扶:对部分已有经济发展基础和生产自救发展项目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予以一定的项目扶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生育关怀基金帮扶救助范围:
(一)已获得政府、社会和其它渠道资助,家庭生活条件改善的;
(二)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生育关怀基金申报、审批及发放
第十条申报程序。生育关怀基金坚持本人申请,经村(社区)、乡镇(街道)计生协会逐级审查核实后,报县计生协会审批的程序制度。提出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一)生育关怀基金申报审批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所在乡镇(街道)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贫困证明;
(四)申请伤残关怀的家庭,提供县级以上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独生子女伤残证明;
(五)申请死亡关怀的家庭,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六)申请助学关怀的家庭,提供计划生育家庭困难证明和《大学录取通知书》;
(七)申请重大疾病关怀的家庭,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出入院证明、医疗费用开支情况等证明;
(八)申请其他特殊情形关怀的家庭,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项目帮扶:由本人申请,村(社区)、乡镇(街道)两级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其没有享受过其他项目扶持,再报县计生协会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村(社区)初审:各村(社区)计生协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生育关怀基金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生育、生活、生产、收入情况做全面调查,同时收集并查验申报对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公示7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在《忠县生育关怀基金申报审批表》签署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随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计生协会核查。
(二)乡镇(街道)审核:各乡镇(街道)计生协会收到村(社区)计生协会初审资料后,要在仔细核实资料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入户走访调查,然后将《忠县生育关怀基金申报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签署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计生协会。
(三)县级审批:县计生协会对提出申请救助对象的资格和条件复核确认,确定生育关怀基金发放对象名单及发放金额。
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
县计生协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回复通知乡镇(街道)计生协会,资金由县计生协会统一发放到位。
第五章 生育关怀基金救助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申请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现金资助。
(一)走访慰问:元旦、春节等节日慰问300元—500元/户。
(二)助学关怀:对子女上大学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关怀资助3000元—5000元。
(三)死亡伤残救助:对当年新增的失独、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2000元。
(四)项目帮扶:根据计生困难家庭实际情况,经县计生协会研究确定经济发展救助金额。
(五)其他特殊情形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要关怀的计生家庭经县计生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关怀救助金额。
第六章 生育关怀基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县计生协会负责生育关怀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扩充,制定年度帮扶计划,审核基金救助用途、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审查基金的收支情况,管理好基金账目等。
第十五条 生育关怀基金实行专户管理、跟踪回访、公示监督等管理制度。
(一)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收捐赠时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基金凭据及时入账入库。对贪污、挪用、占用、违规使用救助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跟踪回访制度:县、乡镇(街道)计生协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做好立卷归档。县计生协会对救助对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发现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和骗取救助金等现象,要追回救助基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公示监督制度:定期公布生育关怀基金的募集和资助情况,坚持财务监督、定期审计等制度,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计生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可以参照本办法安排资金作为本乡镇(街道)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经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生育关怀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忠府办发〔2010〕29号)同时废止。
忠县生育关怀基金申报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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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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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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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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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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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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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主要 成员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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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生育关怀基金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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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 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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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计生 协会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 计生 协会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 计 生 协 会 意 见 |
救助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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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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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救助项目指救助金、项目帮扶。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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