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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忠县市监处字(2022)121号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4-25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忠县市监处字(2022)121号

当事人:重庆桐君阁博瀚友和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17E267N

住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25号苏杭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天鹅湖市政广场负一楼)A区18号

投资人:刘**

2022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苏杭时代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属苏杭时代的租赁柜台)自制宣传单的宣传内容与肾茶袋泡茶的产品功效不一致,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了有关资料。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成立并取得了《营业执照》,核准在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25号苏杭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天鹅湖市政广场负一楼)A区18号从事经营活动;2020年11月18日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渝DB0310199,经营范围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生物制品(口服制剂),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7日;2020年12月25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002331002287),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4日。

2021年6月,重庆佳润医药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对当事人的职工开展培训,并提供了宣传单一份,让当事人的员工按宣传单的内容向顾客进行宣传。宣传单印有“昆药集团”、“治病当药喝,保健当茶饮”、“洗肾脏 清肾毒 降尿酸 防痛风”、“溶垢排毒·清热祛毒·固肾益精·滋阴助阳”、“版纳肾茶,五大优势,三重属性”、“一、健康降酸,治痛风!二、长期服药,排肾毒!三、强肾健肾,振雄风!四、排毒养颜,抗衰老!五、利水通淋,排结石!”等内容。

2021年7月1日,当事人向重庆佳润医药有限公司采购了80盒肾茶袋泡茶,采购价为40.84元/盒。该批产品为甲类非处方药,生产厂家为西双版纳版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批号为210602。其外包装上印有“功能主治:傣医:觧黄觧逼,通难奥优,转载:兵扰牛哈战波、优接、优敢、优黄。中医:清热解毒,利水通淋。用于膀胱湿热所致的尿急、尿热。”当事人采购后以98元/盒对外销售。

当事人在购货时,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查验制度,销售时建立了销售台账。

2021年7月以来,当事人按照重庆佳润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告单内容向顾客进行宣传。为增加说服力,当事人会将该宣传单拿出来给顾客看。

2022年元旦期间,当事人根据重庆佳润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宣传单,用彩笔自制了一张宣传单,摆放在药店门口前对外进行宣传,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该宣传单上印有“健康降酸治痛风长期服药排肾毒,强肾健肾振雄风;排毒养颜抗衰老,利水通淋排结石。治病当药喝,保健当茶饮。六盒一疗程,坚持服用效果看得到,祝你健康。服务监督电话19922081587”等内容。

2022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苏杭时代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制宣传单的宣传内容与肾茶袋泡茶的产品功效不一致,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当场将自制的宣传单予以销毁。

截至2022年2月21日,当事人销售了上述肾茶袋泡茶63盒,还剩17盒未销售。

2022年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5日内向本局提供肾茶袋泡茶广告宣传获批相关资料。

截至2022年3月13日,当事人未能提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资料。

截至2022年3月15日,当事人组织店员对销售的肾茶袋泡茶进行了退款,共收回33盒,退款3234元。

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执法机关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事实。

3.《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事实。

4.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产品照片,证明自制宣传单的宣传内容与肾茶袋泡茶的产品功效不一致的事实。

5.《“肾茶袋泡茶”销售记录明细》、《重庆桐君阁博瀚友和大药房“肾茶袋泡茶”购进记录明细》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的事实。

6.《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肾茶袋泡茶广告宣传获批资料的事实。

7.询问笔录和《重庆桐君阁博瀚友和大药房肾茶袋泡茶退回明细》,证明当事人组织退款的事实。

2022年4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忠县市监告字(2022)102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自制的宣传单上宣称肾茶袋泡茶具有“排肾毒”、“振雄风”、“抗衰老”等功效,与产品包装上“清热解毒,利水通淋”功效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消费者所购买肾茶袋泡茶的款项,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本局(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9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忠县财政局账户(账号:31*************7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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