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忠县市监处字(2022)134号
当事人:忠县帕帕缇雅家居用品店(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AC34P96Q
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环城路42号附50号
经营者:秦**
身份证件号码:50**************25
联系电话:15*******52
联系地址:重庆市忠县乌杨镇团结村1组67号
2022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环城路42号附50号的忠县帕帕缇雅家居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8盒待售的“UAU6合1抗糖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该商品下方贴有“美白淡斑、改善皮肤松弛暗沉、修复受损细胞、调解内分泌、滋养卵巢、改善失眠”字样的宣传标签。该商品无说明书。
当事人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2022年3月7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核准在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环城路42号附50号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9月23日、2021年10月13日以及年会活动上,从广州泰商贸易有限公司购进“UAU6合1抗糖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净含量:180g),数量8盒。当事人以298元/盒的价格摆放在店里对外销售。
2022年2月,当事人在供货商提供的关于上述产品具有相关功能(“UAU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集齐6大功效:胶原抗老+抗糖+抗氧+弹力弹润+修复细胞+美白肌肤”)的宣传资料的基础上,自行添加“调解内分泌、滋养卵巢、改善失眠”的内容,并制作成标签贴在上述产品下方,并在销售时对外宣称上述产品具有“美白淡斑、改善皮肤松弛暗沉、修复受损细胞、调解内分泌、滋养卵巢、改善失眠”的功能。
2022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8盒待售的“UAU6合1抗糖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该商品下方贴有“美白淡斑、改善皮肤松弛暗沉、修复受损细胞、调解内分泌、滋养卵巢、改善失眠”字样的宣传标签。该商品无说明书,且外包装上无上述标签载明的功能的介绍。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具有“美白淡斑、改善皮肤松弛暗沉、修复受损细胞、调解内分泌、滋养卵巢、改善失眠”的功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截至2022年3月2日,该店未销售出去“UAU6合1抗糖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
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384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缴税。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营业执照》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
证据组二: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供货商的“UAU6合1抗糖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的宣传资料。证明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证据组三:现场提取的当事人的聊天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销售过“UAU6合1抗糖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
本局于2022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忠县市监告字(2022)1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当事人在对外经营中宣传其产品具有“美白淡斑、改善皮肤松弛暗沉、修复受损细胞、调解内分泌、滋养卵巢、改善失眠”的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且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本局(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9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忠县财政局账户(账号:31*************7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