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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类

日期: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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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延续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 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2022年,按照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 减免困难企业“房土两税”。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纳税人适用范围包括: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除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4. 加大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中小微企业本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5.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待全市实施办法出台后执行。(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6. 减免服务业房屋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考核办、县税务局)

7. 促进汽车更新换代消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期限至20231231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商务委)

8. 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1231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9. 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0. 星级旅游饭店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投资新建的四星级以上旅游星级饭店,其配套费缓缴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53号)的规定执行,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后享受配套费缓缴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文化旅游委)

11.房屋租金补助首次入驻县工业园区承租县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标准厂房(社会资本建设的标准厂房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县内存量工业企业(从未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面积,给予企业生产经营厂房(场地)租金补助。补助时间为3年,补助标准为第一年4/·月、第二年2/·月、第三年1/·月,单个企业实际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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