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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增及撤销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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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切实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就《忠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增及撤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依据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地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02112月,我县向市政府报送《关于取缔并相应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忠县府文〔202134号),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渝北区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2370)文件内容及要求,县《方案》已获批并应依法公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主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我县实际情况进行划定。方案》明确了拟新增和撤销水源地名称、水源类型、水源地所在乡镇(街道)和保护范围。

三、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指以取水口(井)为圆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

3.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四、关于政策执行中一些疑问示例

1.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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