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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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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季和秋收历来是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属于森林高火险期期间入林踏青旅游、野炊人员增多,农事用火(特别是林缘100米范围外的)比较频繁,呈现点多面广的特征,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加大,森林防火形势严峻、复杂,稍有不慎,将引发森林火情、火灾。全力做好夏季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切实加大对野外火源的管控力度,严防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事故发生,起草了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并征求了相关部门和部分乡镇(街道)意见,通过了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禁火时间

202472220241010(以下称禁火期)

三、禁火区域

我县境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林缘100米范围内(以下简称林区)。

、禁火期内的禁止事项

(一)严禁携带一切火源、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在林区焚烧树木、枝叶、杂草、秸秆等农事用火活动;

(三)严禁在林区上坟烧纸、放鞭炮、野炊、烧烤、吸烟、打火把、玩火、烧蜂窝、燃放孔明灯;

(四)严禁私设电网、烧火(用电)驱兽、持枪狩猎

(五)严禁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五、加强行政执法

违反本通告规定,将依据《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火情报告

加强森林防火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森林火情或违用火,请社会各界立即向所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消防救援局(119)、县应急管理局54812350、县林业局54249636)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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