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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长江忠县河段采砂船舶停靠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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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采砂船舶禁采期须停靠沿江政府指定地点。我县2017年设立三处集中停靠点:白公街道漕溪河、东溪镇神溪口(滑石子)、忠州街道顺溪金狮碛。按照百里临江画廊建设规划及东溪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控要求,现白公街道漕溪河停靠点、东溪镇神溪口(滑石子)停靠点已丧失船舶停靠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及项目建设需求,现需对上述两处停靠点予以废止。综合以上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忠县河段采砂船舶停靠秩序,持续巩固打击非法采砂工作成果,确保长江防洪、通航和生态安全,结合长江河道及采砂船舶管理实际,由县水利局起草了《忠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长江忠县河段采砂船舶停靠管理的通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第十六条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文件主要内容

1. 调整全县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取消《忠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忠县河段采砂船舶规范停靠的通告》(忠府发〔201744号)设置的东溪口、漕溪河2处水域采砂船舶规范停靠点,保留金狮碛1处采砂船舶规范停靠点,并增设陶家石盘1处采砂船舶停靠点

2. 依法加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现有长江忠县河段江面停靠的各类采砂船舶,于2025730日前一律自行到指定停靠地点规范停靠,或自行离开忠县水域。凡在指定地点规范停靠的采砂船舶,确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指定地点的,必须提前向海事部门、水利部门提交《采砂船舶移动函》,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出停靠点。本公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指定的停靠地点仅供采砂船舶自行停靠,集中规范停靠期间由船舶所有方或使用方自行负责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并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四、新旧政策对比

2017915日发布的《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长江采砂船舶实行定点停泊的通告》(忠府发〔201744号),规定设置漕溪河、东溪口、金狮碛3处采砂船舶规范停靠点。现本通告将取消东溪口、漕溪河对应水域的2处采砂船舶规范停靠点,保留金狮碛1处采砂船舶规范停靠点。增设1处采砂船舶规范停靠点,位于新生街道陶家石盘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36.0km—436.8km(左岸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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