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助农贷”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忠府办发〔2015〕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助农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经2015年8月19日县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忠县“助农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忠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助推区域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群建设,提升区域内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忠县人民政府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忠县支行)签署的《“助农贷”业务合作协议》,结合忠县实际,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明确县财政局、县农委、忠县农业现代化办公室为“助农贷”铺底担保金及其日常事务专门管理机构,县农委与农商行忠县支行进行“助农贷”业务对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助农贷”业务,是指农商行忠县支行向忠县辖区内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由政府风险补偿铺底担保金(以下简称“铺底担保金”)提供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 “助农贷”铺底担保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农商行忠县支行首期年度原则上可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不少于3000万元的贷款额度支持,次年根据运营情况经双方认可后作相应调整,提高放大倍数,最高额不超过铺底担保金总金额的10倍。

第五条 为保证铺底担保金安全,借款人获得“助农贷”贷款前,应按农商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提供担保(信用贷款除外)与自有资本金。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二章 助农贷铺底担保金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农委、县现代办负责“助农贷”业务运转、铺底担保金的管理,并及时与农业产业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助农贷”业务的客户推荐、准入、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 “助农贷”担保金账户管理

县农委应在农商行忠县支行开立专用账户(或定期存单),用于存放铺底担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除经县财政局、县农委、现代办与农商行忠县支行共同确认为代偿或退回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提取和使用该账户内资金,农商行忠县支行应每月向县财政局、县农委、县现代办通报账户资金情况。

铺底担保金存续期从忠县人民政府与农商行忠县支行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全部“助农贷”业务清偿完毕止。

第八条 “助农贷”铺底担保金使用

当贷款逾期达90日,农商行忠县支行可启动代偿程序,并通知忠县财政局、县农委、县现代办,相关单位须配合农商行忠县支行启动铺底担保金代偿程序。

铺底担保金为全部“助农贷”业务提供担保。“助农贷”业务出现风险损失后,铺底担保金代偿方式为逐笔代偿,当借款人资金不足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农商行忠县支行向忠县财政局、农委、现代办提出补偿申请,铺底担保金按80%的比例分担代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农商行忠县支行自行承担。铺底担保金最高代偿金额以账户最高资金余额为限。当代偿金额达到铺底担保金的70%时,农商行忠县支行可暂停“助农贷”业务。

第九条 风险追偿

“助农贷”铺底担保金代偿后,农商行忠县支行仍应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农商行忠县支行依法追索回的资金、借款人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或执行担保措施收回的资金,均应首先按代偿的比例偿还银行债权和铺底担保金,其次清偿未结清逾期贷款本金、利息,最后为贷款罚息。对于补充后的铺底担保金,农商行忠县支行可进行循环扣划。

 

第三章 贷款准入条件及业务审批

 

第十条 准入对象与条件

(一)贷款主体的注册地及经营地均在忠县辖区,并从事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符合忠县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

(三)贷款主体经营情况正常,符合农商行忠县支行支持对象;

(四)个人贷款客户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实际年龄与贷款有效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五)经营活动及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特色效益农业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要求;

(六)贷款主体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七)农商行忠县支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助农贷”业务审批

拟申请“助农贷”贷款的主体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填写《忠县“助农贷”贷款申请表》(附件1),附经营主体证明文件等相关附件,由县农委对借款主体进行初审后将符合“助农贷”条件的主体推荐给农商行忠县支行。

县农委每月不定期对申请的主体初审一次,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借款主体,同时将通过初审的名单推荐给农商行忠县支行,并送达《关于送达 月“助农贷”业务推荐函》(附件2)。

(一)放贷调查。农商行忠县支行在接到县农委初审名单后及时安排人员与县农委等相关产业部门工作人员一道实地走访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完成尽职调查。由农商行忠县支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风险控制方案等,并撰写授信业务方案上报完成业务审批,业务申报及审批流程、权限一律比照农商行忠县支行一般授信业务办理。

(二)专家评审。贷款调(核)查通过后,农商行忠县支行将《“助农贷”业务评审推荐函》(附件3)及授信业务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县农委。县农委视情况选择5—7名评审人员对授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会由县农委主持召开,县农委负责上会资料准备、会议记录、实地调查情况汇报和评审资料的归档保存。经参评人员评审一致通过为同意。

评审专家库由县财政局、县农委、县现代办、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县果业局、县供销社、县金融办、人行忠县支行、银监忠县办事处、农商行忠县支行等部门单位各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

评审流程为:

1.由县农委根据农商行忠县支行提供的资料对业务内容进行简要梳理,填写《“助农贷”业务评审意见表》(附件4)。

2.农商行忠县支行与县农委相关人员向评审人员介绍借款人调查情况,借款人接受评审人员质询。

3.评审人员完成对每笔贷款业务的评审,并在《“助农贷”业务评审意见表》上签署评审意见。

(三)报批。经放贷审查、专家评审一致同意后,由县农委将相关业务资料随同《“助农贷”业务审批表》(附件5)一并送相关部门审签。

(四)放款。经相关部门审签同意后,县农委将审批意见书面反馈农商行忠县支行,农商行忠县支行根据审批意见,在落实相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要素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用于农户生产经营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

以月为单位,根据借款人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含60个月)。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

(一)按期(月)结息、到期还本法。

(二)按期(月)结息、分期还本法。

(三)等额本金还款法。

(四)等额本息还款法。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贷款可以选择第一种还款方法,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须任意选择第(二)、(三)、(四)种还款方法。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参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相关贷款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2倍执行。

第十六条 担保方式

(一)“助农贷”申请人按照县政府与农商行忠县支行约定要求,提供农商行忠县支行认可的抵(质)物等财产担保(包括“三权”抵押)或引入担保公司担保,担保额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具体额度测算参照农村商业银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政府铺底担保金担保:铺底担保金为500万元,铺底担保金代偿方式为逐笔代偿,代偿比例为铺底担保金80%,农商行忠县支行承担20%。全部铺底担保金最高代偿金额500万元。

第十七条 担保管理

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符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授信担保办理办法》及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担保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该按照忠县农委和农商行忠县支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忠县农委和农商行忠县支行均应加强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农委、县现代办应建立铺底担保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县农委、县现代办、农商行忠县支行共同负责对“助农贷”铺底担保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借款人出现骗贷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导致铺底担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依法追偿并列入银行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人员应按程序办理“助农贷”业务,严格执行准入标准,严禁行政干预。

第二十二条 农商行忠县支行要不定期对评审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项,按农村商业银行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忠县农委和农商行忠县支行共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忠县“助农贷”业务贷款申请表

      2. 关于送达 月“助农贷”业务推荐函

      3. “助农贷”业务评审推荐函

      4. “助农贷”业务评审意见表

      5. “助农贷”业务审批表

 

附件1

 

忠县“助农贷”业务贷款申请表

一、贷款主体基本信息

客户名称

 

客户类型

□农业产业化企业 □农民合作社 □种养殖大户 □家庭农场 □农户 □其他

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册资本

 

已持续经营年限

 

经营范围

 

所属行业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职位

 

营业场所性质

□自有 □租赁 租赁期限 年

二、主体财务信息(新投产项目按实际存续年度提供)

去年(万元)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本年(万元)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三、申请贷款情况

业务品种

□流动资金贷款 □项目资金贷款 □生产经营 □其它:

申请金额

 

贷款期限

个月

贷款用途

 

还款来源

 

担保方式

□抵押

 

 

□商品房住宅 □商用物业 □三权抵押 □其它

购买(建)价值:

□质押

□存单 □国债 □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 □标准仓单 □特定动产 □其它

质物价值:

四、所需提交资料

提交

资料

□营业执照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企业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如有) □近12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账户的对账单 □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五、声明与保证

本人保证上述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意并授权县农委向有关方面查证。在签署本申请表格之前已充分了解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助农贷”贷款管理办法》,已充分理解根据该办法所办理业务的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监督。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送达 月“助农贷”业务推荐函

 

农商行忠县支行:

经企业(业主)自愿申报,我委初审,确定了 月“助农贷”业务拟申请贷款主体 户。现将“助农贷”业务推荐名单送达贵行。望贵行及早安排对推荐对象进行“助农贷”业务尽职调查。

特此函告。

 

附: 月“助农贷”业务初审名单

 

忠县农业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3

 

“助农贷”业务评审推荐函

农商行忠县支行函〔 〕 号

 

县农委:

根据 的申请,并经我行审批通过,同意给予该借款人xx贷款人民币 万元,期限 年。资金用途为     。

放款计划:

还款计划:

担保情况:

根据我行与贵单位签订的《“助农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我行特申请使用“助农贷”贷款 万元给 。

特此致函。

附件:1.贷款申请表;

      2.贷款调查报告;

      3.相关资料复印件;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  

年 月 日       

 

附件4

 

“助农贷”业务评审意见表

客户名称:

申请金额:

期 限:

用 途:

会议次数(业务编号):

会议日期(评审日期):

申请人

及贷款方案简介

 

 

 

 

 

 

 

 

 

 

 

 

评审结论

评审

人员

□同意 □不同意,理由: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

人员

□同意 □不同意,理由: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

人员

□同意 □不同意,理由: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

人员

□同意 □不同意,理由: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

人员

□同意 □不同意,理由: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

人员

□同意 □不同意,理由: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

人员

□同意 □不同意,理由: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助农贷”业务审批表

客户名称:

申请金额:

期 限:

用 途:

会议次数(业务编号):

会议日期(评审日期):

申请人

及贷款方案简介

 

 

 

 

专家评审意见

本次参见评审人员 人。

同意 人;

理由:

 

 

不同意 人;

理由:

 

 

县农委审查

意 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县现代办审查

意 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查

意 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忠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