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忠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忠府办发〔201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实现库区工业高地发展目标,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忠县县委忠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工业强县民营富县战略加快建设库区工业高地的决定》(忠县委发〔20126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忠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政府为促进工业发展,由县级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县工业发展、转型升级、扶优扶强、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经信委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定和竣工验收。

县经信委负责拟定年度资金使用总体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竣工验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重庆市和我县产业政策,符合全县工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

(一)工业发展及转型升级项目。支持我县工业重点支柱产业和重大工业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工业投资重点计划的项目。

(二)技术创新及信息化项目。支持企业重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研制、品牌创建和两化融合、电子商务及物联网应用等。

(三)节能环保及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支持企业改革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节能降耗和环保治理等方面的项目。

(四)扶优扶强及提档升级。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规模级次和规模以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等。

(五)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重大专题活动、规划编制、项目策划、人才培训、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等经费支出。

(六)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按项目或企业进行安排。

单个项目的无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5%,补助一次;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可连续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补助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额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予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或企业的贷款贴息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贴息只限于项目或企业在忠县境内的银行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贷款,在县外金融机构贷款的不予贴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县经信委根据全县工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于年初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总体方案,会同县财政局布置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工作。

第七条  申报方式:

按照资金申报计划要求,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规模以上企业在每年331日和930日前直接向县经信委、县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书面申请报告;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或规模以下企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转报县经信委和县财政局。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忠县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三)具有项目投资相匹配的资本金和项目实施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在忠县境内缴纳各种税收且纳税信用良好;

(六)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预测等;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特种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等文件复印件;

(六)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利息支付凭据(贷款贴息类项目);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申报项目弄虚作假,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问题严重的将暂停企业的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规模统筹确定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形成初步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根据县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县财政局会同县经信委每年430日和1031日前分两批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建设手续,科学合理组织实施,完工后及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同时定期向县经信委、统计局报送项目投资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  已经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至次年1231日仍未达到资金拨付条件的,取消所安排的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报送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会同县经信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作出收回、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县财政局会同县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的,县财政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21月起实施。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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