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忠府办发〔2018〕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     

 

忠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加快忠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37号),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 扶持政策支持对象为在工商部门登记且注册地在县境内主营电子商务的企业(公司)及相关配套企业。

第二条 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年销售额达500万、1000万、5000万元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业主营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达100万、200万、500万元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次年销售额在上年基础上增长50%、100%、200%以上的,再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不重复享受,且连续补助不超过2年。对企业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按当年出口实绩(海关数据为准),出口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下的给予0.02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及以下的给予0.03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0.05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平台开设专营店、旗舰店,加入“全球贸易通”、“亚马逊”等跨境交易平台注册平台会员并开展网上销售,在正常运行一年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多个平台开店或注册平台会员的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鼓励快递物流企业承担县城至街镇村电商服务网点的公共物流配送,对统一线路、时间和价格,并按时及时配送,且配送线路村居覆盖率达80%及以上的,按下行一单0.2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每条线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连续补助不超过2年。鼓励农产品上行,对销售农产品年上行单量在1万单及以上的行政村电商企业、2万单及以上的城镇规划区域电商企业、5万单及以上的县域规划范围内电商企业,一次性物流补助2万元;对销售农产品年上行单量在3万单及以上的行政村电商企业、5万单及以上的城镇规划区域电商企业、10万单及以上的县域规划范围内电商企业,一次性物流补助5万元;对销售农产品年上行单量在5万单及以上的行政村电商企业、10万单及以上的城镇规划区域电商企业、20万单及以上的县域规划范围内电商企业,一次性物流补助10万元,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补助。

第五条 鼓励企业推进电商产品标准化建设,对企业建设具有一定公共性的电商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等设施设备,给予其投资额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销售生鲜农产品且年销售量达到3000单及以上的,按每单0.5元的标准给予包装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开展全程溯源体系建设并开展网上营销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额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扶持乡镇和村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运营,对按标准建成的乡镇和村级电商服务站点正常运营一年且年交易额达到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千元;次年交易额增长50%以上,再补助5千元。

第七条 支持电商聚集发展,对创建县级“电商镇”、“电商村”的,分别给予乡镇(街道)、村委会20万、10万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强电子商务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根据企业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择优评选忠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最多不超过5个,一次性补助资金1万元。对获得国家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补助资金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大力支持各类电商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用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电商企业银行贷款金额超过30万元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年限2年,累计贴息不超过30万元,同一笔贷款不重复享受财政贴息资金。

第九条 县商务局牵头制定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审查企业信用信息。县财政局负责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之日前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不得给予扶持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全额追缴扶持资金,并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忠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