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4〕22号

忠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

通知

忠府发〔2013〕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精神,经县委第36次常委会会议、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按国家和重庆市另行规定执行外,凡在忠县境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000元/亩,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4500元/亩。乡镇类别详见附件1。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人。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3、4执行。

(四)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 执行。

三、补偿费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方式按照《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忠府发〔2008〕35号)规定执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分别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社保部门及安置对象。

(二)青苗和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房屋补偿费,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数据,支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社进行兑付,并将支付明细上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各项具体工作,强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力做好政策解释和群众信访安全维稳工作,确保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忠府发〔2008〕35号)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附件:1.忠县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

2.忠县青苗补偿标准

3.忠县附着物补偿标

4.忠县构筑物补偿标准

5.忠县建筑物补偿标准

忠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6日

附件1:

忠县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

人员安置补助费

一类地区

忠州镇、新生镇、东溪镇、复兴镇、乌杨镇、汝溪镇、石宝镇、官坝镇、三汇镇、白石镇、马灌镇、拔山镇、新立镇

15000元/亩

36000元/人

二类地区

黄金镇、任家镇、洋渡镇、野鹤镇、石黄镇、金鸡镇、永丰镇、花桥镇、双桂镇、善广乡、磨子乡、涂井乡、石子乡、兴峰乡、金声乡

14500元/亩

附件2

忠县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标准

粮食社青苗费

2000

国家规划蔬菜基地

不分季节、不分类别3000元

说明:1、专用鱼池按水面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2、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3、国家规划蔬菜基地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蔬菜基地。

附件3

忠县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标准

零星树木一次性综合价补偿

4000

自建果园

幼林园

4200

另计耕地青苗费的100%

初产园

5200

另计耕地青苗费的80%

盛产园

8200

不计耕地青苗费

连续种植面积达1亩及以上,密度达70株/亩及以上的果树或经济林木,才能称为自建果园。

附件4

忠县构筑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名称

结构

单位

标准

备注



(含鱼塘坎)




土围墙

M3

200
150
120
30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路(行车)

水泥路面(含条石)
碎石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

M2

70
50
30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按碎石泥结路面补偿。


石灰窑

6000

废弃或未经批准的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条石

水混

机井(个)

M3

200
150
1600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单坟

双坟

1000

1500

按期迁坟的按标准补偿;逾期不迁的按无坟主处理。

石板
水泥
三合土

M2

50
40
15

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石板、水泥或三合土,不补偿。

粪池

蓄水池

条石、坚石硬打

水泥

M3

50

30

农民自建室内的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蓄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条石

片石、砖、三合土

M3

80

60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以上圆电杆
水泥方电杆(含以下圆电杆)

450
350

指村社及个人投资的电杆。

线

室外电线

5

指室外生产性用电的电钱。

室外饮水管

15毫米以下

15毫米以上

米 

4

6

不含市政管网。


钢架簿膜

4500

专指蔬菜大棚 

附件5

忠县建筑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

钢砼结构

66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60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480

砖墙(片石)瓦盖

420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390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360

石棉瓦、玻纤瓦盖

330

简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120

简易棚房

100

说明:

1、搬迁过渡费为200元/人.月,每户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

2、搬家补助费:800元/户,属货币安置的计发1次搬家补助费;选择统建还房、划地自建住房的计发2次搬家补助费。

3、房屋层高以后墙为准,(含)以上至(不含)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不含)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4、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5、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6、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6日印发

忠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