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的通知

忠府办发〔201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月16日县委第23次常委会、2013年1月15日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5日

忠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忠县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农业、国土、移民、信息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应遵循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发改委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县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核准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招标事项;管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忠县管理端。

县经信委、国土房管局、城乡建委、交委、水务局、农委、移民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县监察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县工商局负责企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为招标投标活动运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并对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县法制办负责指导涉及项目招标投标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的管理、协调和政策研制。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举办和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为全县统一的、唯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的服务职能。对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项目,负责出具交易鉴证证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县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六条 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核准或备案)等,工程概算已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二)已取得招标方案核准;

(三)有满足项目要求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规模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4.该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5.项目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6.采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三)工程项目邀请招标的范围。应公开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情形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政府批复后进行邀请招标:

1.利用扶贫等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2.建设条件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招标费用占合同比例过大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工程项目不宜招标的范围。应招标项目,有以下情形的,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

3.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4.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要求的;

5.符合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

6.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仍具备供货能力的。

(五)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由项目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发展改革部门后,报县政府审批。抢险救灾工程实施与报批可同步进行。

第八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可以办理自行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实行委托招标。

第九条严格招标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严格执行以下程序:招标方案核准—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审查备案—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定标—评标报告备案—中标结果公示—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合同备案。

第十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发布,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还应同时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有关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项目实行网上招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遗答疑、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在“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下载。

招标公告确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天;中标结果须在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上公示不少于三日。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实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补遗答疑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再由县交易中心发布。未经审核,以上文件不得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范文本制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

(一)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鼓励其他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二)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应当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其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概算(项目经预算评审的,其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预算),招标人须将最高限价通知、审查报告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公开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不召开标前会,不统一组织勘查现场,全部实行网上公开答疑;

(四)对投标人资质等级、业绩及财务状况要求必须根据工程类别、工程建设规模和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 建立和推行标段划分制度。必须招标项目应当一个项目一个标段,确需划分的,每个标段单项合同估算价不得低于500万元,并实行标段划分会审制度,即由项目业主先提供标段划分初步方案,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再送县政府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投标保证金由县交易中心统一收取和退付,收取额度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县交易中心应与银行签订保密协议。

县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盖印送达县交易中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一)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股权等利害关系的;

(二)为该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及附属机构的;

(三)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为同一人,母公司、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的;

(四)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投标人以其它名义投标,投标人的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不是投标人单位的内部员工;

(六)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未满的;

(七)其他不宜参与投标情形。

第十九条投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的,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时公开进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按照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规范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忠县管理端设在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标专家评价和档案管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忠县抽取端设在县交易中心,为招标人抽取专家提供服务。

严格实行评标专家聘任、继续教育、评价、考核等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审批或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交易,由招标人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忠县片区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施工技术复杂、工艺要求高或投资较大(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由招标人在评标前两个小时内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主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密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开始时才能开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最高限价无标底评标法,对于施工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不大、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只评审经济标;对于施工技术相对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有专业的施工技术要求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可以评审技术标,但技术标的评审采用符合性审查。对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标法,但技术标的得分比重不得高于20%,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企业诚信信息在招投标环节的具体运用,按国家或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在评标过程中独立评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导致有效投标不足三人而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指定媒介上公示三日;公示期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超过三个工作日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清楚、正确地记录如下事项:

(一)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出席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检查结果;

(五)宣读投标函部分的主要内容;

(六)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七)其它应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县交易中心按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并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出具交易鉴证证明;交易鉴证证明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建设许可等事项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与运用,建立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

投标人、各类中介机构、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和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属不良行为。

县发改委、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必要时可联合进行),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进行征集和运用。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专家一律列入“黑名单”,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我县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要严格控制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规模,确保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最大化,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加强对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管。

(一)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押证施工制度。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押证后,项目业主才能签订施工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应当一致。如不一致,视为转包,由有关行政部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本条内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打击各自领域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二)规范设计变更。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变更的设计方案应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县政府审批。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应载明本条内容。

(三)严格工程量增加的管理,因工程建设实际确需增加工程量的,增量工程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业主认可后,报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及财政部门会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部门批复,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县政府审批。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必须载明本条内容。

(四)严格工程投资增加的审批程序。设计变更、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等而引起的工程投资增加,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审批程序:工程投资增加在合同价以外、批准的投资概算以内,由项目业主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工程投资增加在超批准的投资概算20%以内,由项目业主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会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后再行批复;工程投资增加超批准的投资概算20%(含20%)以上的,由项目业主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审后,再由项目审批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县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非县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五)严格合同价款管理。项目业主应当依据中标价格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款和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合同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或材料价格的,可由项目业主与中标人协商约定风险范围。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概(预)算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中介机构等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实施稽查。

第三十一条健全完善县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县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十二条严肃国家工作人员纪律。各级领导干部、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其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忠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忠府办发〔2011〕161号)自行废止。

忠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