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征收马灌镇果园村六组集体土地的公告
忠府土告〔2019〕12号
为实施高鹏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马灌镇果园村6组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以渝府地〔2018〕2140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马灌镇果园村6组集体农用地0.1453公顷(耕地0.1262公顷、其他土地0.0191公顷)。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用于实施马灌镇实施高鹏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项目。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涉及征地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0号)、《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忠府发〔2008〕35号)和《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忠府发〔2013〕37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该宗征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拟订,经征求被征地群众及单位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时间、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单位及个人,限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到马灌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马灌镇人民政府共同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六、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忠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