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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8-06-21
[ 发布日期 ]
2018-06-21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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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府办发〔2018〕74号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忠县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忠县城区洗车场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城区洗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洗车场,是指在县城区从事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场(站、点)。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条 下列区域禁止规划洗车场:
(一)风景名胜、古迹、景点、学校周边、主要窗口地段和主要商业区等建筑控制地带;
(二)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
(三)沿河护坡10米范围内或50年一遇防洪区域内;
(四)其他依法禁止区域。
第四条 下列情形禁止设置洗车场:
(一)室外进行车辆清洗的;
(二)占用人行道、绿化带或其他公共场地洗车或堆放洗车设施的;
(三)经营产生噪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妨碍或影响市民生活的;
(四)洗车场地达不到要求,无法开展洗车作业的;
(五)洗车用水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章 设置要求
 
第五条 洗车场设置要求:
(一)车辆进出口不得直接和主(次)干道连接,须经10米以上的引道连接;
(二)交通标志、标线齐全;
(三)具备与洗车能力相适应的停车面积和泊车位。
第六条 清洗间设置要求:
(一)洗车场占地面积不小于32平方米;
(二)清洗间内净高不得低于3.6米,宽度不得小于4米,进深不得小于8米;
(三)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隔油池、清水池,每个池子不得小于1立方米),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四)清洗间外端设置防止污水外溅的挡水门;
(五)按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停车位(机械化洗车场室外不得少于2个停车位,半机械化洗车场室外不得少于1个停车位),停车位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行人通行;
(六)严禁占用室外人行道和车行道洗车、擦拭车辆;
(七)冲洗设备配套齐全;
(八)洗车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环卫容器,并有污泥废油处置场地和设施,严禁对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九)洗车场必需规范设置机动车进出口,进出道路路面必须硬化处理。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开办洗车场申请程序及资料:
(一)书面申请(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洗车场基本情况和平面设计图、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材料);
(二)忠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洗车场现场会审,共同填写意见,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会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方可进行前期施工;
(三)施工完成后,业主应向忠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10日内,由忠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洗车场进行现场验收,出具《城区洗车场验收意书》。
 
第五章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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