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府办发〔2018〕1号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生态环境保护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实现生产和生活方式绿色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对忠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实名举报(提供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及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发生时间、详细地址等相关线索。举报时需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匿名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下列行为,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汞、隔、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废水的;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3.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5. 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举报下列行为,经农业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
1. 在各类河流、溏库毒电炸鱼或制造、销售电捕鱼器行为的;
2. 无证在长江干流及支流从事捕捞行为的;
3. 捕捉、倒卖、走私、展览、食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
4. 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其他禁止区域内规模性焚烧秸秆的;
5. 非法、无证调运和销售外来苗木的,造成植物疫情发生的;6.使用和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的;
7. 在一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活动或在二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的。
(三)举报下列行为,经林业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生态破坏的:
1. 非法收购、走私、盗采滥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珍稀野生植物的;
2. 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或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3. 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刑事犯罪的;
4. 在林区违规用火并避免可能造成引发森林火灾的;
5. 故意或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6. 违规违法占用林地、湿地构成犯罪的;
7. 在林区内和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采砂石、占用林地和违规建设行为构成犯罪的。
(四)举报县城建成区因建筑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经城乡建设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由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由城乡建设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
(五)举报下列行为,经综合执法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
1. 在县城建成区内乱倾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数量较大的;
2. 在县城建成区内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遮盖措施、冒装撒漏或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的。
(六)举报下列行为,经交通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
1. 车辆对管养公路路面造成污染的;
2. 内河通航水域中的航行船舶污染水质的;
3.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
(七)举报下列行为,经国土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
1.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
2.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及环境严重破坏的。
(八)举报下列行为,经水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
1. 非法开采河道砂石资源的;
2. 非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
3. 非法在江河、水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4.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填堵、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的;
5.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倾倒土石、矿渣、垃圾、弃渣等废弃物的;
6.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的养殖网箱、拦河渔具的;
7.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8.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
第四条各受理单位公开举报电话与地址。
(一)县环保部门(执法支队)举报电话:54812369,单位地址:忠州街道州屏环路27号。
(二)县农业部门举报电话:54233110,单位地址:忠州街道果园路3号。
(三)县林业部门举报电话:54249636,单位地址:忠县街道巴王路22号。
(四)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电话:54246507,单位地址:忠州街道香山路23号。
(五)县综合执法部门举报电话:54239433,单位地址:忠州街道滨江路19号。
(六)县交通部门举报电话:96096,单位地址:忠州街道果园路22号。
(七)县国土部门举报电话:54235607,单位地址:忠州街道果园路12号。
(八)县水务部门举报电话:54453110,单位地址:忠州街道大桥路17号。
第五条经各受理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按照下列标准分类进行奖励:
(一)举报内容具有一般价值,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能提供相片、视频、现场物证、书证等对查办案件有价值的违法线索。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无法直接认定违法事实,经过相关部门进一步排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且必要时举报人主动协助查实立案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二)举报内容具有较大价值,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能提供相片、视频、现场物证、书证等对查办违法行为有价值的证据。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相关部门虽不能直接认定违法事实,但经过进一步排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且必要时举报人主动协助开展现场查办,实现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举报内容具有重大价值,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能提供相片、视频、现场物证、书证等能直接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必要时举报人能协助开展现场查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相关部门直接、快速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四)举报内容具有重大价值,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能提供相片、视频、现场物证、书证等能直接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必要时举报人能协助开展现场查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相关部门直接、快速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的,则按照处罚金额的5%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举报人的举报涉及上述多项的,按奖金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
第六条各受理单位受理举报后,按照本部门、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即时进行核实查处。
第七条牵头查处部门案件办结后,及时将查处结果和领奖信息通知举报人。举报人接到查处结果和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通知单位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10个工作日内未能联系到举报人,导致无法通知领奖信息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资金。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各牵头受理部门对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一)举报事实不清,导致举报内容无法查实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相关部门立案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于举报前被相关部门处罚,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由本人持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举报人身份的证据亲自领取。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当出示相关证明并签署代领人真实姓名。
第十条同一案件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单位和个人再次出现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二条县政府设立生态环境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奖励专项资金由查处部门垫资,每年11月报送县环保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核拨奖励专项资金(报送时需提供罚款缴款书、奖金领据复印件、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牵头受理单位每季公布一次举报动态和查处结果,并在忠县新闻媒体上刊发。
第十四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举报案件受理和查处过程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举报查处相关内容,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对恶意举报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涉事项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