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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4894/2021-00002
[ 发文字号 ]
忠府办发〔2020〕87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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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忠府办发〔202087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忠县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实施。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7

(此件公开发布)


忠县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重庆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全面消除我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行业部门主管、乡镇(街道)主责、村(社区)落实,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分步推进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排查摸底。

1. 排查范围。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公共建筑)进行全面摸底。将农村房屋分为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和未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分阶段进行摸底排查,并按照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逐户逐栋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并录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一阶段:重点排查范围。对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开展摸底调查,重点排查的农村房屋包括但不限于:

(1)公安派出所、医院(卫生所、私人诊所)、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客运站等人员聚集使用的公共建筑;

(2)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农贸市场(含商店)、酒店(含民宿、农家乐、餐馆等);

(3)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农村房屋;

(4)改变房屋结构、搭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房屋;

(5)建设标准低、使用预制板建设的农村房屋。特别是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要作为本次摸底排查的重中之重。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范围。对未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进行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同步对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和住宅经营储存三合一情况等,同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2.排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2012月中旬202012月底)。各乡镇(街道)优选1名专业人员、每个行政村12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的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培训,培训合格取得农村房屋安全鉴定证书的人员,参与或指导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排查阶段(20201220217)。各乡镇(街道)排查时须逐栋逐户采集农村房屋信息,重点采集基本信息、建设手续情况、改造情况、用途改变情况、安全情况、整治情况等,同时填写《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并由产权人(使用人)、排查人、专业技术人员、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产权人(使用人)是农村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排查必须通知产权人(使用人)参与。

第一阶段(20201220211):对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开展重点排查。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20211月底前全面完成。

第二阶段(20201220217月):对未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进行排查。力争20216月底前基本完成,20217月底前全面完成。

(3)抽查阶段(2020220218月)。乡镇(街道)排查结束后,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等牵头单位,要组织开展实地抽查,抽查应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检查方式开展,必要时可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及时予以整改纠正。

3. 开展整治。各乡镇(街道)在完成第一阶段排查后,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开展重点整治。力争20216月底前基本完成、20217月底前全面完成。

(1)重点整治。一是组织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对经排查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且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由乡镇(街道)报对应主管部门汇总牵头,及时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县住房城乡建委推荐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名录库供相关部门双向选择),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农村房屋进行安全等级鉴定,同时出具鉴定报告。二是制定整治方案。针对鉴定发现确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乡镇(街道)要及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研究提出建议整治措施。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并报县住房城乡建委汇总上报。三是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住宅经营储存三合一情况及具有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进行整治。对产权人(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应依法强制执行。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行动涉嫌违法犯罪的产权人(使用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产权人(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整治要求。坚持急的先查先治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必须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彻底整治,该搬离的立即搬离、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立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封存的立即封存,做到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动态监测责任人,切实加强巡查监测,确保农村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五是建立台账。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一户、销号一户。县住房城乡建委要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对整治完成的农村房屋进行逐户复核,对按要求完成整治的及时销号,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严禁销号。

(2)全面整治。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县委统战部、县教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单位。落实县负总责、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抓落实工作机制,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负责人推进此项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强化组织保障,具体做好方案制定、进度安排、任务落地、人员调配、经费保障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抓好落实。

(二)细化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除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外,还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荐农村房屋专业鉴定机构,搭建共享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统筹协调农村房屋排查整治工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建新房拆旧房、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牵头经营场所(含医疗场所等)房屋鉴定和处置工作,对农村经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停业整治到位后,才能继续经营;对拒不整改的吊销营业执照,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对新办理营业执照的,必须出具房屋安全性等级报告。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法搭建改建扩建建筑等行为排查整治。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牵头宗教活动场所房屋鉴定和处置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安全管理,牵头农村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房屋鉴定和处置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牵头农村养老机构场所房屋鉴定和处置工作。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制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牵头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房屋鉴定和处置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机构安全管理,牵头农村医疗机构房屋鉴定和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对原供销社、老粮站等旧房排查出属危房的,交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行业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督促指导,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严肃问责。自202012月起,各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需每半月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全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每半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工作进度滞后的乡镇(街道)进行督促检查。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利用网络、电视、广播、自媒体、村(社区)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农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县住房城乡建委要督促乡镇(街道)成立农村房屋排查整治劝导工作小组,对不配合、不支持排查整治工作的农村群众,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附件:1.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自建房)

     2.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非自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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