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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忠府办发〔2021〕8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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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忠府办发〔20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忠县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忠县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暂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我县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反应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处置水上交通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水上交通秩序,促进地方水运健康发展,结合我县水上交通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法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2.7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2.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2.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

1.2.11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12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全县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各负其责,认真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的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县政府统一领导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整合资源,协同一致,切实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以人为本、及时救援、减少危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 现状

截至20201231日,全县规划航道总里程176.13公里,其中长江88公里,支流88.13公里。有小(一)型以上水库9座(白石水库、金星水库、磨子水库、瓦坝水库、马耳坝水库、万胜水库、任家沟水库、黄钦水库、金声水库),渠化河3条(三汇河、高洞河、汝溪河)。涉航桥梁6座(其中2座在建)。全县目前拥有客渡船、五星级豪华游轮、货船、义渡客船等相关船舶。

库区蓄水期与消落期水位变化大,船舶航行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库区航段突发性风浪、雾情和库区沿岸山体滑坡,影响船舶航行、作业安全;库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自用船舶违规载客载货的违法行为在某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我县水上交通安全。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县安委会交通运输安全办公室统筹,下设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具体实施。

2.2 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交通局、县应急局、长江忠县海事处、县港航管理中心、县交通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消防救援大队、长航公安忠县派出所、县气象局、电信忠县分公司、涉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可抽调其他部门参与。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港航管理中心,由港航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1 指挥部职责

全面掌握水上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制定处置对策;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情况,统筹调配人员及设备物资,指挥有关部门控制事态;发布有关命令、通告;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请求、调动武警力量,组织救援工作;及时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确保抢救工作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水上交通事故接报后,迅速核准情况,发生一般(见3.2预警分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应立即向县政府、县应急局及县交通局报告,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组建临时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传达指挥部指示和命令,组织协调应急分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装备参加救援工作;收集、整理事故发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各类情况信息,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对策和建议;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命令,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反馈有关情况,当好指挥部参谋助手。

2.3 各有关单位、部门职责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收集掌握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分析水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向县两办和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发布预警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确保搜救行动和善后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追捕责任事故逃逸人;对死亡、失踪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整理死亡、失踪人员名单,进行户籍处理;配合交通海事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笔录;做好事故现场沿岸的道路疏通及安全保卫工作。

县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根据需要,协同慈善组织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确保应急工作经费、年度安全专项工作经费和县海事专业监测搜救装备、设备建设规划的经费预算。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涉水地质灾害监测及处置,并做好地质灾害信息传递和报送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空气、水质等检测资料,负责水上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组织实施污染危害的控制,参与危化品泄漏事故调查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长江干支流忠县段清漂保洁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救援、打捞工作;负责船舶废弃物(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处置安全监管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实施小(一)型以上水库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水库水域安全监管和预警、应急处置及应急物资的准备等工作,提供水库设施设备、人力物力支持,积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非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水上旅游资源、景区景点、水上娱乐项目水域的水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水上旅游资源、景区景点、水上娱乐项目水域安全监管和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物资的准备等各项工作,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调度紧急医疗救援队进入事故现场,组建临时医疗点,实施医疗救护和运转伤病员。

县应急局:指导水上交通事故救援,根据需要,协调救援人员和物资;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水上应急处置工作,代表县政府组织事故责任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

长江忠县海事处:负责我县境内长江干线水上交通事故的情况核准;负责组织实施我县境内长江干线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建应急搜救专业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开展事故或险情直接原因调查工作,做好水上交通监管和预警、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负责管辖水域内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港航管理中心:负责地方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情况核准;负责组织实施我县境内地方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命令,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组建临时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分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装备参加救援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准备、应急处置以及有关信息收集工作;配合海事部门或交通执法部门对事故原因、船舶、设施设备进行初步鉴定,为上级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建设忠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积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地方非通航水域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通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开展管辖水域内的事故或险情直接原因调查工作。做好管辖水域内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有关信息收集。积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非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消防救援工作。

长航公安忠县派出所:负责做好忠县境内长江干线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秩序维护、警戒等工作,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最新气象信息。

电信忠县分公司:负责协调保障现场搜救指挥应急通信畅通。

相关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水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动力量,全力参与做好事故的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

2.4 组织体系图

3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 预防

全县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的预防工作,强化日常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加强业务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预案和工作要求。海事、港航、水利、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船舶经营准入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监管,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和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部门要经常检查船舶安全和通航环境,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和日常预防工作。海事、港航、交通执法部门要强化四类重点船舶(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的监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农业、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乡镇(街道)和水库管理单位加强对自用船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自用船违法载客载货的行为。

海事、港航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短信、GPS等信息手段,及时对管辖船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船舶航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做好气象恶劣条件下安全预警工作。

3.2 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预警标识。

IV级水上交通事故(蓝色):是指一次死亡1—2(含2人)人的事故或险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水上事故。

III级水上交通事故(黄色):是指一次死亡3—9(含9人)人的事故或险情,或载运的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造成较大水上环境面积污染的事故或险情。

II级水上交通事故(橙色):是指一次死亡10—29(含29人)人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或载运的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造成重大污染,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或险情。

I级水上交通事故(红色):是指一次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或载运的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特大水上事故或险情。

4 信息传送与报告

水上交通事故的组织机构为信息监测和报告主体。组织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监测和上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水上交通事故灾难信息。

4.1 信息报送渠道及程序

开通统一报送电话(54830000),值班人员将信息立即核准情况并报带班领导,将按要求将有关信息报告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局、市交通局。

4.2 信息报送

(1)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

(2)当发生一般(Ⅳ)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时,各单位应在接报后立即报告县交通局值班室。

(3)县交通局值班室在接报后5分钟内报县交通局相关领导并通知县海事处、县港航管理中心、县交通执法支队核准情况。应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交通局的事件,县交通局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上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

(4)各单位对县交通局交办核实的事件,应在10分钟内核实上报。

(5)有关详细信息随调查和处置工作进展随时续报。

4.3 信息共享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信息后要将情况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预测、预警信息要严格坚持保密制度,控制信息交流范围。

4.4 信息监管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信息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按照信息报告交流范围的要求,科学确定信息交流范围。指挥部办公室要对收到的信息认真审核和全面询问,详细登记报告人和报告电话等信息备查。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程序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启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办公室功能,快速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预测事故严重程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及时上报,为领导决策部署提供第一手资料。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总体工作部署。

按照指挥部指令,现场指挥领导小组组织水上营救人员、船舶、车辆等基本设施赶赴现场,在第一时间展开救援、群众转移疏导和秩序维护工作。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医疗人员及时到场参加救援工作。

在现场救援人员不能够满足工作需要时,现场指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指挥部请示,迅速安排增员备勤事宜,调动增援力量。

5.2 应急处置程序

5.2.1 接警处理

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要对报告的事故相关内容进行核实、记录,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交通海事主管部门汇报。

5.2.2 启动预案

应急领导小组对接报信息及时判断,作出是否启动预案决定。决定启动预案后,立即组织成立现场领导小组,通知应急成员单位组织力量进入现场,并调派所需装备。现场领导小组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 值班安排

应急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迅速收集、汇总险情和事故动态,做好值班记录,随时保持与险情和事故现场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根据需要紧急调度应急处置所需人员、装备和物资,若事态扩大难以控制,及时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5.2.4 扩大应急

当水上交通事故在本县难以处置时,由县应急局报请上级应急部门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上级应急部门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5.2.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参与搜救行动的救援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配戴必要的安全保护装备,严格按规程作业。

5.2.6 新闻报告

新闻报道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发布,发布公开的内容一般为事故经过、事故原因、损害后果及救助情况。

5.3 应急指挥程序

5.3.1 应急指挥工作机制

以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为主导,各个事故协调职能部门为辅助,现场指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协调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5.3.2 处置工作组具体职责

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搜救打捞组、人员清查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专家技术组、新闻报道组等工作组。

5.3.2.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协助指挥部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处置紧急事件时,可以归并后勤保障工作,即落实应急物资、通讯、生活等保障措施。

5.3.2.2 搜救打捞组

长江干线牵头单位及负责人为县海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部门配合;长江支流通航水域牵头单位及负责人为县港航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其他部门配合;水库、河流等非通航水域牵头单位及负责人为辖区政府及其负责人、其他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组织搜救设备和人员实施具体的搜救行动;组织打捞沉船和失踪人员,收集和清除污染、碍航物。

5.3.2.3 人员清查组

牵头单位及负责人为县公安局及其相关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对死亡、失踪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整理死亡、失踪人员名单,进行户籍处理。在处置紧急事件时,可以归并安全保卫工作,即组织警力对现场进行警戒、控制。

5.3.2.4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及负责人为县卫生健康委及其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救治和转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5.3.2.5 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海事机构或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评估事故损害;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议;形成事故报告。

5.3.2.6 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民政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并对符合条件的获救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5.3.2.7 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及负责人为县海事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5.3.2.8 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及其责任人为县人民政府新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

5.3.3 现场指挥

5.3.3.1 应急启动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需要的信息、通信、治安等相关保障。

5.3.3.2 应急处置

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单位行动,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以治安、专业水上交通救援和属地公安机关力量为实施处置基础,加强治安管理、交通保障、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群众安抚工作,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负面影响扩大。

5.4 应急解除

应急预案的解除,根据险情及事故现场搜救情况,经过核实,分别由各级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预案解除后,现场指挥部指定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主管部门向县委、县政府或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处置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进一步加强防范的措施等。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社会秩序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结束后,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好善后安置工作,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2 评估与核实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调查事件影响范围,评估、核实损失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报指挥部。

6.3 社会救助

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应急部门要设立事件发生地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作好群众安置和生活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4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水上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交通航务机构组织专业队伍实施。

6.5 社会保险

鼓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保险机构要尽快开展调查,及时理赔。

6.6 调查总结

海事机构或县交通执法支队在调查取证结束后,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建议,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机构。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根据职能职责及事故发生地特点,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备足相应救援物资,充分满足救援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所需物资,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毁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7.2 队伍保障

较大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救援力量主要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海事等部门人员和志愿者组成。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视情况需要可请求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共同参加抢险施救。

7.3 资金保障

海事专业监测、监控、信息传输、搜救装备及设备建设资金和应急工作经费,按计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处置水上交通事故,以及搜救装备、储备更新和维护。

7.4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进入事故现场,组成临时医疗点,组织实施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

7.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迅速进入事故现场,维护治安秩序,依法控制有关责任人,保障搜救、调查、善后工作有序开展,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6 通信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应急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开。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人员移动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网络服务和固定电话(办公室电话)具体保障方式由电话部门负责安排。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宣传水上交通的法律、法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有关人员和公众的安全自救和防护能力。

8.2 培训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本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业务培训,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8.3 演练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对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的启动

本预案一经启动,在未接到县政府宣布停止实施应急预案、解除紧急状态的命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解除紧急状态。

9.2 预案的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势变化,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9.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事故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虚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4 相关单位应急值班电话


序号

单位

值班电话

备注

1

县政府办公室

54232493


2

县应急局

54812350


3

县交通局

54830000


4

忠县海事处

54457345


5

县港航管理中心

54247204


6

县财政局

54232639


7

县公安局

54455009


8

县卫健委

54454205


9

县民政局

54232237


10

县水利局

54453111


11

县生态环境局

54230701


12

县文旅委

54454600


13

县交通行政执法支队

54408111


14

县消防救援大队

54452117


15

长航公安忠县派出所

54457499


16

县气象局

54232453


17

县电信公司

54239987


18

忠州街道

54247185


19

白公街道

54686866


20

新生街道

54870106


21

乌杨街道

54810102


22

任家镇

54890101


23

洋渡镇

54830024


24

东溪镇

54783311


25

复兴镇

54789008


26

石宝镇

54840161


27

涂井乡

54860121


28

汝溪镇

54758888


29

马灌镇

54668888


30

三汇镇

5457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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