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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2337116294894/2022-00010
[ 发文字号 ]
忠府办发〔2021〕85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2-25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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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修订本)》的通知

忠府办发〔202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本)》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5日

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忠府办发〔2017〕33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城乡贫困群众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有限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本着从我县实际出发,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救难救急、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部门具体实施。

县医保局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负责城乡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的衔接;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在医保信息系统的标识。

县税务局负责做好救助对象资助标准配置工作,负责组织参保缴费征收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的身份认定,及时将认定信息提供给县医保局。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的身份认定,及时将认定信息提供给县医保局。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身份认定,及时将认定信息提供给县医保局。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医疗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审核、汇总和上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医

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九类:

(一)特困人员(包括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低保对象;

(三)低保边缘户;

(四)返贫致贫人口;

(五)脱贫不稳定户;

(六)边缘易致贫户;

(七)突发严重困难户;

(八)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九)在乡老复员军人。

第六条  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其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加医疗保险、普通疾病医疗救助、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四种方式为主,以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

(一)资助参加医疗保险

从2022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上述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参保对象自行负担。上述人员享受资助参保的标准,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二)普通疾病医疗救助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及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4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在乡老复员军人),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门诊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300元。

2. 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特困人员按100%救助,低保对象按90%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在乡老复员军人)按80%救助,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按70%救助,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60%救助;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特困人员按100%救助,低保对象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在乡老复员军人)按80%救助,返贫致贫人口按70%救助,低保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60%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6000元。

(三)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属于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的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予以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门诊慢特病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中的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负费用难以承受的三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狂躁症、焦虑症等26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在乡老复员军人)按70%的比例救助,低保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6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含住院和门诊慢特病)10万元。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在乡老复员军人)按70%的比例救助,低保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6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6万元。

3.儿童“两病”医疗救助。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中14岁(含14岁)以下的儿童,在2010年9月1日后新发的白血病(只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只包括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在市内医疗保障指定治疗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医院住院,按照治疗定额付费标准的20%给予救助。

(五)慈善医疗援助

慈善医疗援助是城乡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救助对象经当年住院医疗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仍然巨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慈善医疗援助,救助标准视当年慈善募集资金情况确定。

第五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八条  医疗救助程序。

(一)资助参加医疗保险程序

本着便民利民、应保尽保的原则。缴费方式:一是线上缴费。救助对象可通过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渝快办、云闪付等方式线上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二是线下缴费。救助对象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及相关材料,到村社、乡镇(街道)社保所申请参保,受理机构采取“一站式”服务,对参保资助对象进行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规定收取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救助对象参保台账,对于市外参保人员应填写《忠县XX年救助对象市外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并留存佐证资料,将《忠县XX年救助对象市外参保人员花名册》盖章后送县医保局备案。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断(停)保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动员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二)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医疗费用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直接在医疗费用中进行减免。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推行“交一用二”医疗费用担保制度或按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救助对象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现医疗救助联网结算的,实行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费用“一站式”结算方式。结算医疗救助费用执行就医地医保支付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救助比例和限额执行我县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救助对象在市外非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直接结算的,可回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政策救助比例、限额规定和我市医保支付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进行手工结算。

(三)慈善医疗援助申报程序

受助人凭当年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和贫困证明等向县慈善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慈善会按照慈善会章程审批,并视其情况予以适当援助。

第六章  医疗救助机构和服务

第九条  县医保局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条  救助对象患病诊治,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规定范围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救助服务。做到医疗服务内容合理、准确、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  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设立规范的医疗救助定点单位标牌、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栏、医疗救助结算窗口标识、医疗救助情况公示栏,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

第七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十二条  县里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中央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安排给我县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三)县财政预算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

(一)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方式,根据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情况,确定实际支出金额。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中设立城乡医疗救助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业务;县医保局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拨付计划。

(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

1.资助参保:每年6月30日后,县税务局将事前资助人员名单提供给县医保局,县医保局将事前及事后实际资助参保的人员信息和所需资金汇总报送县财政局进行审定,对于事前资助的,县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直接划拨税务部门社保费待解账户;事后资助的划拨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付给救助对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资助范围而未收取的个人应缴纳费用,由乡镇、街道自行承担。

2.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在县内就医,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月前5个工作日将垫付资金情况表报送县医保局审定, 县财政部门凭县医保局审定的金额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划拨。

(2)救助对象在县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进行结算,将各区县垫付的医疗救助费用冲抵后,县财政局凭县医保局审定的金额划拨给其他区县。

(3)救助对象在市外就医实现医疗救助直接结算的,按市医保局规定流程划拨垫付资金。市外就医未联网结算,经县医保局审核后支付给救助对象。

3.慈善医疗援助金:县慈善会对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当事人凭本人身份证(代领需出示受助人及代领人身份证、受助人与代领人关系证明和委托证明)到县慈善会领取援助金。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每年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安排一定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章  调整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政策

第十五条 全面清理并取消脱贫攻坚期内存在的不按规定实施的不可持续的过度保障政策。积极稳妥将脱贫攻坚期内各部门开展的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稳定可持续。

第十六条 分类调整医疗保障扶贫倾斜政策,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比例。对不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稳定脱贫人口,取消脱贫攻坚期内超常规措施安排,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分别按照100元、5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2024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资助参保资金,由市级以下衔接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安排。

第九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或无故扣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不得在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中开支工作经费,要接受纪委监委、审计及社会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信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除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对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按《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处理。对医疗机构违规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医保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查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服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忠府办发〔201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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