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深化乡镇(街道)综合
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忠府办发〔2023〕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忠县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县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忠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将于2023年12月31日统一实施,请县级相关部门及时做好赋权事项移交;要主动与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协助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将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或执法事项评估结果需要对已赋予的行政执法事项或被赋权主体进行调整的,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提请动态调整。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忠县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按照我县“1116”总体工作思路,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2023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投入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0件以上,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2025年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30件以上。2027年底,乡镇(街道)“多跨协同、整体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实现常态化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50件以上。
(一)明晰执法事项
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明晰执法事项。根据《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和《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结合忠县乡镇(街道)工作实际 ,梳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忠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其中,赋权事项分为通用赋权事项和自选赋权事项,通用事项由乡镇(街道)全面承接;自选事项由乡镇(街道)根据地理区位、人口规模、产业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选择承接,乡镇(街道)承接自选赋权事项不低于《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中自选赋权事项总数的15%。各乡镇(街道)选取的自选赋权事项要基本一致。乡镇(街道)依法接受委托的执法事项一并纳入抓好落实。
乡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县政府统筹组织梳理并动态调整乡镇(街道)的法定执法事项和委托执法事项,审核乡镇(街道)承接的赋权执法事项,形成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每年要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二)统筹执法力量
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乡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探索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县属乡用共管”,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
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推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创新制度机制
以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的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
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常态化指导,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四)强化数智引领
依托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运用乡镇(街道)执法办案核心模块,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径、全要素汇集乡镇(街道)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
创新智慧执法监管方式,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方式,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协调监督
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乡镇(街道)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明确专门力量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力量不足的乡镇(街道),可吸收乡镇(街道)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参与审查。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县级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县级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协调;县司法局协调不成的,由县政府决定。
县司法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等方式,强化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三、实施步骤
(一)先行试点阶段(2023年10月31日-11月30日)
根据市级实施意见,确定新立镇为改革试点单位。成立新立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试点任务落地见效。按照“法定+赋权+委托”的新模式,编制、审核新立镇法定执法事项和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10月31日统一实施,并同步对接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
(二)推广实施阶段(2023年12月底前)
在全县所有乡镇(街道)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同步在各乡镇(街道)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由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专班化推动改革工作。结合改革试点经验,按照自选赋权事项要基本一致的原则,确定赋权事项清单,并结合法定执法事项和委托执法事项,11月30日前形成全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2月31日统一实施。改革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忠县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徐海波任组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徐玉伦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局长王义军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指挥调度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工作专班,从县委组织部(1人)、县委编办(1人)、县财政局(1人)、县司法局(3人)抽调精干力量,成立综合组、指导组、督察组三个小组开展日常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承担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加强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化培训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主动帮助乡镇(街道)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县委编办和县司法局要及时协调解决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工作保障。充实优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管控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工作,不得随意抽调、借调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保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倾斜。强化经费保障,按财权和事权匹配原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加大对乡镇(街道)执法队伍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同时县财政局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厘清县、乡两级执法范围,划分职责边界,将下放到乡镇(街道)事权的相应资金预算及时调整到乡镇,并结合县实际财力,逐步将乡镇(街道)执法队伍装备、技术等方面必须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
(四)严格督查考核。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县考核,加快推进改革各项任务指标、重点工作落实。充分发挥法治督查利剑作用,打通关节、疏通堵点,动态跟进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强化对改革的全流程督查。对落实不力、工作进度慢、进展不明显的情况,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五)做好总结提升。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乡镇(街道)探索创新,孵化培育执法领域创新实践。重视舆论宣传,挖掘改革亮点,讲好忠县改革故事,营造改革氛围。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强化成果转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忠县改革经验。
附件:《忠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
忠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县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二、自选赋权事项(19项) | ||||
1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1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18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19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20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
21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
22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23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24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25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26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27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28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县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29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县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30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县卫生健康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31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32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3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34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