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
通 告
忠府发〔2025〕20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忠县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 忠州街道:严颜路、东坡路、北门路、十字街、白桥溪、鸣玉溪、新桥、州屏路、香山、中博、香怡、郑公、红星、苏家、乐天路、锦鸿、香语等17个社区中城市建成区域及顺溪社区部分区域(郭家转盘—㽏井中学)、苏家社区部分区域(苏家污水处理厂岔路口—上烽火台岔路口)、郑公社区部分区域(打靶场—辰夕钓场方向500米)。
2. 白公街道:白公路社区、长河社区中城市建成区域及九蟒社区部分区域(忠州渡—漕溪河大桥)、银山社区部分区域(漕溪河大桥—忠州中学银山校区往长江二桥方向450米处)。
(二)复兴镇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复兴镇水坪新城部分区域(长江大桥南岸烟堡滩隧洞口—关家沟大桥桥头)。
(三)东溪镇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东溪镇钟溪村和翠屏村部分区域(长江大桥南岸烟堡滩隧洞口—钟溪大桥—翠屏村原土匪鹅农家乐公路沿线)。
以上所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具体以附件图示为准。
二、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春节期间集中燃放区域:忠州中学银山校区往长江二桥方向0.45—1.3公里(白公街道与新生街道道路分界处)。
春节集中燃放时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集中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年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道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及非法行为管控要求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一切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在非禁止燃放区域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等6类。
六、春节期间集中燃放区域内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
对春节期间集中燃放区域内设置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临时零售点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悬挂《重庆市烟花爆竹临时销售专营点》标识,经营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六至正月十五。经营时间结束后,临时零售点全部撤除。
七、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合作社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12350、县市场监管局12315、县供销合作社54232673)。
八、其他事项
(一)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二)全县各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本通告,并负责教育单位干部职工、居民群众共同遵守本通告,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26年1月16日起施行,《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忠府发〔2025〕1号)同时废止。
附件:忠县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忠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忠县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