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忠府办发〔2025〕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忠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衔接
1.5 工作原则
1.6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指挥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防
3.3 预警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为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忠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结合忠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忠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忠县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按《忠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忠府办发〔2024〕66号)执行;长江三峡库区忠县流域水上溢油、船舶污染事件应对按《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按《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忠府办发〔2023〕28号)执行。


![]()

![]()
![]()

![]()

![]()
![]()
![]()
![]()
![]()
在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坚持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救援、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参照《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23〕112号)附件中的分级标准,结合忠县实际将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级,其中特别重大、重大事件按要求上报市级指挥部,较大事件由县级启动响应,一般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响应。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超2小时、长江干流污染物超标排放超1公里、化工园区有毒气体影响超500人等情形,直接判定为较大及以上事件。
1.6.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区县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条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忠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忠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对工作。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下设专家组)、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处置,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预案。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在县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县联合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县两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应急管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为主,相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合,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实时监测、跟踪监测,并将监测信息及时反馈给应急指挥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监测信息发布、通知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情况,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按规定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
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对长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
生态环境部对预警级别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其它区县。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县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县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县政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建议县政府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主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事件级别,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县生态环境局。
3.4.2 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县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要立即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区县生态环境局通报。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也可通过(023)54232493向县政府报告,或通过(023)54812369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信息续报要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县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通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报请市政府牵头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生态环境局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
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待市政府工作组到达后,现场指挥权移交市政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县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迅速明确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县政府立即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卫生健康、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卫生健康、公安、消防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公安、交通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如遇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不明,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和个人,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调集设备并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的市场供应情况及有关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集体中毒事件等。
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的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时,由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最后由县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受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督促其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存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县财政局统筹部门相关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要加强公路、水路等运力协调,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支持环境应急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有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要定期(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县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忠府办发〔2020〕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个工作组职责
2. 忠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3. 忠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通讯录
附件1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县指挥部工作职责
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保的分管负责人以及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指示要求;向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委、忠县海事处、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港航管理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自来水公司、泽润公司、县供电公司、县燃气公司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县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工作建议;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危化品等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因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情况;负责集输管道天然气行业的管理,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调拨救援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因危险货物水路、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水路、道路运力开展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负责组织因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忠县海事处:负责因长江干线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监管;负责管辖水域内因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县委宣传部:牵头开展舆论引导;负责指导拟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口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配合行业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有关工作。负责长输管道天然气行业的管理,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调拨救灾物资。
县经济信息委:承担电力、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电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发区域通信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组织开展因危险货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开展死亡人员丧葬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部门相关资金保障应急处置经费。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其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地下水水文地质有关资料。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牵头开展因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排水管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因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工作;按职能划分配合城市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城市生活饮用水供应。
县水利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调度和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应急水量调度和水文监测,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协助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城市备用水水源建设;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因渔业水体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县商务委: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生活物资。
县卫生健康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污染县域实施卫生防疫;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污染情况的监测及卫生知识宣传。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受污染食品的调查处理工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事件等;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两品一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环节和批发、零售环节污染情况实施监测,对受污染的“两品一械”采取召回和销毁等控制措施,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险提出分析评估意见,禁止或限制受污染的“两品一械”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防范因此引发集体中毒事件;参与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县林业局:负责监测环境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
县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
县港航管理中心:按职责负责因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管理;负责管辖水域内因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负责因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监管;负责管辖水域内因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管辖水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督促企业定期排查和整治环境安全隐患;做好工业园区环境应急准备和风险防控工作,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需要,督促有关企业停产限产。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城区供水设施抢险救援;保障生活用水供应及安全。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县燃气公司:负责燃气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对处置工作。
泽润公司:负责乡镇供水设施抢险救援;保障生活用水供应及安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事件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态势,做好现场舆情管控;为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后勤保障;牵头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三、各工作组职责
县指挥部应急响应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
人员构成: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收集现场情况,负责信息上报、情况通报,传达上级批示指示。
抢险救援组
人员构成:由县生态环境局分别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委、县公安局、忠县海事处等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事态分析,研判处置技术,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切断企业内泄漏物料和污染源,安全转移各类污染物,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下设专家组。
应急监测组
人员构成: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检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
医学救援组
人员构成: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市场监管局、有关医疗机构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事件等。
应急保障组
人员构成: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交通运输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委等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受威胁人员转移疏散和临时安置;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产、调拨、配送、存放;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提供电力、燃气保障,提供对应工作资金保障;提供交通、通信保障;开展地理信息应急保障。
舆论引导组
人员构成: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权威信息发布,开展新闻宣传报道;加强现场舆情管控,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组织媒体和记者采访;拟写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稳定组
人员构成: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商务委、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封锁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应急物资存放点的治安管控;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善后工作组
人员构成: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金融监管局、保险机构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做好死亡人员丧葬;开展有关保险理赔;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事件调查组
人员构成: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忠县海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开展评估。
附件2
|
职 责 |
电 话 | |
|
副指挥长 |
县生态环境局 |
54230701 |
|
县应急管理局 |
54450171 | |
|
县交通运输委 |
54830000 | |
|
县政府办公室 |
54232493 | |
|
应急指挥部成员 |
县委宣传部 |
54232473 |
|
县发展改革委 |
54233735 | |
|
县经济信息委 |
54454076 | |
|
县公安局 |
54455009 | |
|
县民政局 |
54232237 | |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54235269 | |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54232048 | |
|
县水利局 |
54453111 | |
|
县农业农村委 |
54232426 | |
|
县商务委 |
54239920 | |
|
县卫生健康委 |
54454205 | |
|
县市场监管局 |
54232519 | |
|
县林业局 |
54249636 | |
|
应急指挥部成员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
54238548 |
|
县消防救援局 |
54452117 | |
|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54408111 | |
|
县港航管理中心 |
54247206 | |
|
应急指挥部成员 |
县气象局 |
54232453 |
|
忠县海事处 |
54457345 | |
|
电信忠县分公司 |
54639612 | |
|
移动忠县分公司 |
85811112 | |
|
联通忠县分公司 |
85808924 | |
|
县自来水公司 |
54232193 | |
|
县供电公司 |
54726610 | |
|
县燃气公司 |
54232245 | |
|
泽润公司 |
54456123 | |
附件3
|
序 号 |
单 位 |
值班电话 |
24小时值班电话 |
传 真 |
备 注 |
|
1 |
忠州街道 |
54247185 |
54247185 |
54247185 |
|
|
2 |
白公街道 |
54686866 |
54686866 |
54686866 |
|
|
3 |
新生街道 |
54870106 |
54870106 |
54870106 |
|
|
4 |
乌杨街道 |
54810102 |
54810102 |
54810102 |
|
|
5 |
任家镇 |
54890101 |
54890101 |
54890101 |
|
|
6 |
善广乡 |
54875104 |
54875104 |
54875104 |
|
|
7 |
洋渡镇 |
54830024 |
54830024 |
54830024 |
|
|
8 |
石子乡 |
54819106 |
54819106 |
54819106 |
|
|
9 |
东溪镇 |
54783311 |
54783311 |
54783311 |
|
|
10 |
复兴镇 |
54789008 |
54789008 |
54789008 |
|
|
11 |
磨子土家族乡 |
54787513 |
54787513 |
54787513 |
|
|
12 |
石宝镇 |
54840161 |
54840161 |
54840161 |
|
|
13 |
涂井乡 |
54860121 |
54860121 |
54860121 |
|
|
14 |
汝溪镇 |
54758888 |
54758888 |
54758888 |
|
|
15 |
野鹤镇 |
54727026 |
54727026 |
54727026 |
|
|
16 |
金声乡 |
54866001 |
54866001 |
54866001 |
|
|
17 |
官坝镇 |
54560115 |
54560115 |
54560115 |
|
|
18 |
石黄镇 |
54563102 |
54563102 |
54563102 |
|
|
序 号 |
单 位 |
值班电话 |
24小时值班电话 |
传 真 |
备 注 |
|
19 |
兴峰乡 |
54569008 |
54569008 |
54569008 |
|
|
20 |
马灌镇 |
54668888 |
54668888 |
54668888 |
|
|
21 |
金鸡镇 |
54680032 |
54680032 |
54680032 |
|
|
22 |
新立镇 |
54686686 |
54686686 |
54686686 |
|
|
23 |
双桂镇 |
54695207 |
54695207 |
54695207 |
|
|
24 |
拔山镇 |
54629522 |
54629522 |
54629522 |
|
|
25 |
花桥镇 |
54628029 |
54628029 |
54628029 |
|
|
26 |
永丰镇 |
54626001 |
54626001 |
54626001 |
|
|
27 |
三汇镇 |
81196828 |
81196828 |
81196828 |
|
|
28 |
白石镇 |
54630630 |
54630630 |
54630630 |
|
|
29 |
黄金镇 |
54722022 |
54722022 |
54722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