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忠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忠府发〔2010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忠县财政局作为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忠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作为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实施机构。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充实评审中心相关人员,开展评审工作。如评审中心不具备独立评审条件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六条  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工作由评审中心承担、管理。非经评审中心委托的中介机构做出的评审结论,财政部门不予采信。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容及评审项目的确定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和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程序和时限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县财政局根据确定的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

(二)评审中心在收到项目评审任务后,根据项目特点和评审内容、要求确定评审方式。

(三)自行评审程序。由评审中心人员或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审:

1.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2.组织实施审前调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了解被评审单位及其环境,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判定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3.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方案;

4.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5.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取证;

6.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合理的预、决(结)算金额;

7.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初步评审意见,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评审意见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8.根据初步评审结论,核查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四)委托评审程序。由委托经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1.选取实施具体评审项目的委托评审中介机构,签订项目委托评审协议书。

委托评审中介机构由评审中心根据项目情况从评审中介机构库中采取抽签排序或其他公平合理的方式抽取。

2.受托中介机构按本条(三)款第3-8项规定实施评审;

3.受托中介机构应在评审中心的组织下进行现场踏勘、征求意见;

4.受托中介机构评审报告报评审中心审核,并向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

5.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将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确需与其他中介机构合作的需征得评审中心同意,并且自身完成工作量不低于60%

(五)评审中心向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时限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评审所需全部资料后,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第四章 投资规模控制及评审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应经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并作为确定项目计划总投资的依据。评审中心评审确认投资额不应超过经审定的总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  项目未纳入投资计划、未取得投资许可证、概算总投资未经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的,评审中心原则上不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应招投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施工图预算评审投资额作为项目招投标最高限价的依据之一,招标文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必须交评审中心评审并经财政部门确认后才能发出。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最高限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评审投资额。招投标报价高于审定的价格无效,未经评审中心审定的,项目建设单位不能进行招投标。

第十七条  所有财政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以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合同一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更改设计,确需扩大建设规模和更改设计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由此增加的投资额必须报评审中心评审,财政部门根据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投资额增加的项目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新增投资额,不得纳入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必须报评审中心评审,项目建设审批程序不齐或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评审中心不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项目决(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竣工(完工)结算、财务决算批复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未经评审中心评审的,财政部门不得下达项目竣工决算批复。

经政府批准纳入当年审计计划的重点项目,审计结论可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

第二十一条  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评审结论,作为项目资金绩效评价、项目立项、安排项目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的依据。

 

第五章 评审经费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评审单位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具体付费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经费来源:

项目经费预算中未包含评审经费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专项安排;

项目经费预算中已经包含评审经费的项目,直接列入项目投资,由委托评审单位直接支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第六章 相关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下达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要求;

(三)负责协调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第二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财政投资的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评审;

(二)对本办法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所列项目开展评审;

(三)负责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管理,并对受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

(四)对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项目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要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按规定编制项目总投资概算(含工程概算及相关税费)、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委托其他机构代为编制的,必须对结果先确认,再报审。

(四)及时通知评审中心参加与项目评审相关的工程现场协调会、招标会等工作事项。

(五)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意评审意见;

(六)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评审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评审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在评审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受托评审中介机构未经评审中心同意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接触,在评审过程中需到现场踏勘的,需向评审中心提出申请,由评审中心会同进行踏勘。

第二十九条  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评审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委托评审单位将相应扣减评审费用,情节严重的,不支付评审费用。

第三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不支付评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投资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评审程序及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2010121日起实施。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12    

 

忠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