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
搬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忠府办发〔2015〕93号
各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经2015年7月9日县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县委第69次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
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的避险搬迁安置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三峡水库蓄水影响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根据《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函》(国三峡办函综字〔2011〕1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0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201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中忠县范围内因三峡水库蓄水诱发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受影响需避险搬迁人口的安置管理和三峡水库蓄水影响造成房屋受影响需避险搬迁人口的安置管理。
第三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的性质为救灾补助性质。
第四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工作必须坚持“政策引导、群众自愿、政府组织、方式自选、统一标准、费用包干、适时搬迁、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工作属三峡后续工作内容,搬迁安置对象不属于三峡移民,不享受三峡移民相关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移民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县移民局是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牵头协调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国土房管局是三峡水库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的行业单位,负责确定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和范围,指导做好群测群防、安置点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用地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是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工作的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管等,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县审计局负责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对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工作实施监督。
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区的建设管理工作,督促乡镇做好安置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规划、交通、水利、信访、公安、供水供电供气等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涉及规划、交通、水利、信访、公安、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组织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实施。
第三章 搬迁对象
第八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对象,是指经国家、重庆市批准的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内因三峡水库蓄水诱发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受影响需避险搬迁的人口和三峡水库蓄水影响造成房屋受影响需避险搬迁的人口。搬迁人口的确定需经国务院三峡办或重庆市移民局委托的技术单位核查登记,重庆市相关部门初审、国家相关部委核定。
第九条 因三峡水库蓄水诱发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受影响需避险搬迁的人口按照县国土部门界定的避险搬迁范围进行调查核实。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造成房屋受影响需避险搬迁的人口按照三峡水库蓄水期间诱发或加剧的库岸坍塌、崩滑体变形、地面变形影响范围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调查时,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遵循意愿、不重不漏”的原则,对地灾点上房屋和蓄水受影响房屋的户籍人口、常住无户籍人口进行全面实地调查。
受影响居民,根据公安机关的户口册(簿)入户调查,核实居住人口。农村居民正房和偏房受影响,调查户籍居住人口;仅附属房受影响,不调查户籍居住人口。
常住无户籍但居住在滑坡体上住房内的超计划生育子女、婚迁及新生人口、户口临时转出需回原籍的义务兵、在校大学生、服刑人员等,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部门出示相关证明后纳入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姓名及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户籍性质(农业、非农业)、文化程度、非农技能、二三产业及经商情况、是否在册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调查时,以下几类人口不纳入调查。
1. 寄居人口;
2. 死亡人口;
3. 户口已迁出人口(除户口临时转出需回原籍的义务兵、在校大学生、服刑等人员外);
4. 有房屋无户籍人口和有户籍无房屋人口(五保户除外);
5. 已进行外迁安置后回库区临时居住的三峡移民人口;
6. 已办理三峡农村移民非农安置相关手续的人口(自谋职业、投亲靠友、二三产业、其他非农安置)。
第十二条 搬迁安置补助对象原则上以国家核定时的家庭户籍人口为准。实施时已死亡的人口不纳入补助范围。调查核定后新增加的人口,一律不作为搬迁安置补助对象。
第四章 实物调查
第十三条 对在崩滑体、库岸坍塌、崩滑体变形、地面变形核查基础上,核实房屋现状。分以下三种情况:
1. 房屋已拆除,影响居住安全,地方政府或户主已拆除房屋,已办理搬迁安置补助合同。
2. 房屋已拆除,影响居住安全,地方政府或户主已拆除房屋,目前正在周围过渡或未办理搬迁安置补助手续。
3. 房屋未拆除,但已垮塌、损坏或严重变形。损坏、严重变形是指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版),房屋结构或承重构件出现危险点,可能丧失稳定或出现垮塌,危及使用安全,目前正在周围过渡或监测居住。
第十四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户的房屋面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国务院三峡办或重庆市移民局委托的技术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搬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实物调查。具体调查如下:
1. 房屋调查。对房屋进行丈量和清点,并调查房屋产权权属关系,按房屋用途分正房(包括楼房)、偏房、附属房调查。正房受影响,正房和偏房、附属房一并调查;附属房受影响,只调查附属房。
⑴正房(包括楼房)。系指山墙以内的居住房屋和客厅等,按承重构件材料又可分为框架结构、砖(石)混结构、砖(石)木结构、土木结构四类。
框架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柱、梁建造的房屋。
砖混结构。系指窑砖或石质墙身,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
砖木结构。系指窑砖或石质墙身,木楼板、瓦屋面(含草屋面)的房屋。
土木结构。系指木桩木屋架、木板壁,间有少量砖壁、瓦或草屋面;土砖或干打垒土质墙身或竹苇墙身,瓦或草屋面。凡标准低于此类结构的住房按此类结构对待。
⑵偏房。系指山墙以外增建的房屋或利用拖檐增建的房屋。按结构分砖混、砖木和土木结构三类,其含义与正房的含义相同。
⑶附属房。系指有墙壁、有盖顶的非居住性房屋,包括厕所、猪牛栏、杂房和不属于正房、偏房的其他房屋。按结构分砖混、砖木和土木结构三类,其含义与正房的含义相同。
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基脚以上外墙边缘所围的面积。楼层层高2.0m以上(楼板至屋面与前墙的接触点最低端,楼板、四壁、门窗完整者),按该楼层整层面积计算;对于不正规的楼层,且能住人,视以下具体条件计入楼层面积:楼层完整而有四壁,但楼层高2.0~1.8m者,按该楼层面积的0.8计;高1.8~1.5m者,按该楼层面积0.6计;高1.5~1.2m者,按该楼层面积的0.4计;高1.2m以下者,不计楼层面积;屋内的天井、无廊的屋檐、雨蓬、临时蓬(盖)、遮盖体,室外楼梯均不计算房屋面积;有檐有廊和有柱子的室外走廊以围护结构所围面积的一半计算,并计入该栋房屋面积中。
2. 附属设施调查。对附属设施实地逐处、逐幢、逐户进行丈量和清点,包括房屋室内设施、房屋室外设施等。房屋室内设施,只调查水池、地窖,其它一律不作调查;房屋室外设施主要调查砖(石)围墙、混凝土晒场、条石晒场、三合土晒场、畜圈、粪池、地窖、水井、水池和沼气池。围墙以立面面积平方米计,晒场以水平面积平方米计,其它设施以处计。
第十五条 对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进行调查登记。
第十六条 在国务院三峡办或重庆市移民局委托的技术单位调查登记后新增的房屋及构建筑物一律不纳入调查补助范围。
第五章 安置管理
第十七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方式主要为自主建房分散安置、集中点安置、一次性货币安置(购买商品房和投亲靠友居住)和敬老院安置。群众自建房分散安置是指群众在原居住地附近选择安全宅基地进行自主建房,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搬迁安置补助;集中点安置是指政府选择条件较好的地点,按照“五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和分户自主建房集中安置点建设;一次性货币安置是指群众在选择进城集镇购房和投亲靠友居住安置;敬老院安置是将符合“五保”条件的孤寡老人安置在敬老院。
第十八条 自主建房分散安置。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户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搬迁户自主建房,竣工并拆除原旧房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搬迁户签订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安置补助合同,兑现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集中点安置。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户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会同相关行业单位对集中安置建房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确认建房地址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五统一分”的原则进行集中安置点建设,搬迁户自主建房竣工并拆除原旧房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搬迁户签订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安置补助合同,兑现补助资金。安置点选择、规划设计方案要尊重搬迁户意愿,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搬迁户自主选择。
第二十条 一次性货币安置(购买商品房和投亲靠友居住)。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户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并与搬迁户签订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合同,搬迁户拆房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兑现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安置。符合“五保”条件的孤寡老人(由本人向村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组同意后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并与所在村组签订敬老院安置补助合同,“五保”户拆房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兑现补助资金到安置“五保”户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搬迁安置人口退出的宅基地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植被恢复和生态建设,控制农业耕种,由原合作社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轻重缓急有序推进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的搬迁安置工作,做好群测群防工作,保障尚未转移安置人口的居住安全。对监测过程中鉴定为危房的转移安置户,要按照救灾应急抢险管理办法实行周转过渡和监测居住。为促进搬迁安置,搬迁安置户领取周转过渡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周转过渡费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的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针对性地制定稳控预案,预见性地防范稳定风险。要建立律师参与机制,聘请的法律顾问要全程参与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的搬迁安置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补助资金是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具体分解为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人口紧急避险过渡补助费(含搬迁补助费、过渡期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过渡期住房补助费)、宅基地及基础设施补助费、间接费(危房鉴定费、工程建设管理费、新址地灾危险性评估费、工程监理费和档案整理费等)。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按照调查的实物量进行计算并补助到户。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户的人口紧急避险过渡补助费、宅基地及基础设施补助费,按核定的人口进行计算并补助到户。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间接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既能完成人口搬迁建设需要,又能保持分项补助的连续性,进行具体测算上报核定。
第二十七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补助资金标准为正房:框架600元/m2,砖混540元/m2,砖木430元/ m2,土木320元/ m2;偏房:砖混320元/m2,砖木260元/ m2,土木190元/ m2;附属房:砖混190元/m2,砖木160元/ m2,土木130元/ m2;附属构筑物:砖围墙60元/ m2,混凝土晒场40元/ m2,散圈110元/处,粪池300元/处,地窖150元/处,水池120元/处,水井150元/处,沼气池1000元/处。搬迁补助费350元/人,宅基地及基础设施补助费6500元/人,过渡期搬迁补助费350元/人,过渡期生活补助费1200元/人,过渡期住房补助费3000元/人。
第二十八条 采取自主建房分散安置的,宅基地及基础设施补助费的80%发给搬迁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20%,用于安置区公用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采取集中点安置的,宅基地及基础设施补助费的80%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用于道路、供水、供电、广播电视、宅基地场平等建设;其余20%发给搬迁户,用于相关设施的完善。
以户为单位,不建房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宅基地及基础设施补助费全部发给搬迁户个人,另每人奖励2000元。
采取敬老院安置的,宅基地及基础设施补助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采取自主建房分散安置、集中点安置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全部发给搬迁户个人。过渡期住房补助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掌握使用。
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过渡期住房补助费全部发给搬迁户个人。
采取敬老院安置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过渡期住房补助费全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年度实施方案计划负责安排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有关部委批复下达人口转移安置资金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乡镇(街道)财政所,搬迁户自建房竣工并拆除原旧房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搬迁户签订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安置补助合同,按“一卡通”管理的要求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第三十二条 集中安置宅基地及基础设施补助费用采取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管理。对基础设施项目通过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在包干经费以内节余的资金,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应急避险搬迁的调剂使用。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市移民局、 市档案局印发的《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渝移发〔2013〕87号),建立健全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档案,推进人口搬迁档案信息化,留存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四条 加强档案管理,凡涉及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的政策文件、会议记录、规划管理、指标分配、资金发放、进展情况、检查验收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都必须妥善保管。要建立人口搬迁分户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档案齐备,整齐规范。
第三十五条 综合档案的主要内容。年度实施方案申报资料;人口转移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安置地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搬迁建设申请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国土部门、移民部门的搬迁建设申请报告;安置点简介;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表。
分户档案的主要内容。资金计划文件(复印件)、搬迁户申请书、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原住房照片、新建房屋照片、搬迁安置补助合同、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表和“一卡通”(复印件)。
其他资料档案。基础设施等工程档案按工程建设技术档案标准要求进行收集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充分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强化三峡后续工作监督网络职能,加强对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在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管理过程中,贪污、挪用或因失职渎职等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及责任人,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2008年计划下达的试验性蓄水影响搬迁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与搬迁安置对象涉及的其他国家有关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忠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印发之前下达的三峡水库蓄水影响避险搬迁人口项目资金计划,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