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忠府发〔2019〕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县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忠县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忠府发〔2006〕54号)等14件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
忠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4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实施 单位 |
废止原因 |
1 |
忠府办发〔2008〕32号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与同位规范性文件不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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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忠府发〔2006〕54号 |
县人力社保局 |
与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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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忠府告〔2010〕5号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与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长期搁置未适用,已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以及其他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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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忠府办发〔2010〕8号 |
县林业局 |
与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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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忠府办发〔2018〕116号 |
县林业局 |
与机构设置及职责调整不一致、不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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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忠府办发〔2003〕115号 |
县水利局 |
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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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忠府发〔2003〕 55号 |
县水利局 |
长期搁置未适用,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以及其他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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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忠府发〔1999〕 66号 |
县水利局 |
长期搁置未适用,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以及其他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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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忠府办发〔2003〕83号 |
县水利局 |
长期搁置未适用,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以及其他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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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忠府办发〔2014〕21号 |
县投促中心 |
长期搁置未适用,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以及其他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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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忠府发〔2008〕2号 |
县卫生 健康委 |
长期搁置未适用,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以及其他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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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忠府办发〔2014〕79号 |
县市场 监管局 |
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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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忠府办发〔2013〕55号 |
县农业 农村委 |
长期搁置未适用,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以及其他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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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忠府办发〔2015〕90号 |
县发展 改革委 |
与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