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忠府发〔202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2022年3月23日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忠府办发〔2016〕101号)等3件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忠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7日
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1.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忠府办发〔2016〕101号)
2.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忠府办发〔2013〕12号)
3.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忠府办发〔2012〕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