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2010年我县出台《忠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忠府办发〔2010〕104号),目前已运行10年,相关内容已与当前农村公路发展不相适应。同时,国家、市级系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变化,客观要求我县需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国家、市均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08年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同时废止。2019年6月29日,重庆市交通局印发了《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于2006年8月18日发布的《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渝交委法〔2006〕22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对交通和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文件处置建议的函》(渝司函〔2020〕160号)要求,要对《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忠府办发〔2010〕104号)重新制发并及时公开报备。
(三)机构改革后,县级有关部门、交通有关单位名称均发生了变化。
(四)“十三五”期间我县农村公路发展迅速,农村公路总里程已达到6351公里以上,有必要建立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单位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能职责,做到权责明晰,行为规范。同时,强化县交通局对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质量、资金等方面的全面指导和管理,提高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二、《管理办法》的调整的主要内容
新的《管理办法》主要包含总则、组织管理与职责、资金筹集及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考核和奖惩、附则8个部分36条,相较2010年出台的《管理办法》更为丰富和完善,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了交通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增加了县发改、财政、审计、公安、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农业农村、住建、水利、生态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新增“路长制”和“美丽公路”创建内容。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均提出:一是大力推广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二是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三)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养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市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鼓励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社会资助筹资筹劳、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等方式,切实提升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质量。
(四)进一步强化路政管理。明确农村公路管养单位各方路政管理职责,加强公路巡查,加大路政宣传,切实做到依法护路,有效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三、征求意见情况
县司法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了6条修改建议均已采纳,审查意见为:《管理办法》属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主体应为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建议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县政府办公室完备性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月上旬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各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于3月初将《管理办法》刊登忠州日报和通过忠县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