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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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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日期:2021-06-02 字号:【

为进一步做好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制定了《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和《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的必然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在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农村住房补偿安置、人员安置参保等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方面作出了调整。1999年施行至今已21年的《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令)也将于7月1日废止。

二是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忠府发〔2008〕35号)自2008年出台至今已长达13年,期间虽然于2013年出台了《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忠府发〔2013〕37号),对土地、青苗及附着物、农房等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高,但部分条款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方式已不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修订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迫在眉睫。

二、起草过程

我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起草工作于2020年10月启动,在对办法总体思路和核心问题研究论证后,我局先后赴万州、丰都、石柱、梁平等区县调研学习和3次赴市局征求意见,并2次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召开座谈会、调研会,集思广益,形成实施办法初稿。经县政府6次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综合渝东北和渝东南两群地区17个区县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及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6月2日起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启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章32条。(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安置原则、县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规定了补偿费用构成、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农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等内容。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及对象的确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促进就业等内容。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及价格标准、住房搬迁及临时安置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适用、《实施办法》施行时间、适用范围等内容。

四、新旧《实施办法》差异对比

《实施办法》主要调整完善了如下内容: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新法将作出征地行政行为的主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办法》按此规定,强化了县政府征地主体责任,明确了部门及乡镇(街道)职责。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新法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的方式,调整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进行计算。《实施办法》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24%)按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2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6%)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发放标准和方式《实施办法》作了规定。

(三)关于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实施办法》规定对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进行补偿。我县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按照不低于主城区价格标准的80%制定,与周边区县基本保持一致,与2013年价格标准相比上涨幅度为9%至66%之间。

(四)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定额补偿。按照市政府关于其他区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的规定。此原则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青苗、林木、经济作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

(五)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对取得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活动,结合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产业多样化的实际情况(新型农场、专业大户等),《实施办法》按照市政府新办法规定,在综合多种因素情形下,按照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和商业服务三个类别制定了搬迁补助费标准。

(六)关于人员安置范围。市政府55号令单纯以农业户口性质认定人员安置范围,《办法》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优化了人员安置对象确定原则,调整为以“户口+承包经营权”为主进行认定。对户口迁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除保留55号令规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服刑人员外,《办法》新增加了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符合条件的户籍制度改革人员和进城落户人员。对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因其不以被征收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办法》明确该类人员不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七)关于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结合我市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和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的实际情况,按照市政府令第344号的规定,对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由《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规定的按耕地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人均耕地数量,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八)关于征地住房安置。《实施办法》按照市政府第344号令新规定,对征地住房安置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三种方式。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与市政府规定标准一致。

(九)关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实施办法》按照渝府令第344号的规定,将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由按照“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之差确定,调整为参照“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之差确定。我县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分三个区域制定:忠州街道和白公街道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货币安置价格4850元/㎡,忠州街道和白公街道除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新生街道、乌杨街道、东溪镇和复兴镇货币安置价格 2300元/㎡,其他乡镇货币安置价格2000元/㎡。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