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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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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忠府办发〔202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忠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高效、安全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县政府开设的忠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含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含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各单位是本单位子网站、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承担县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本单位子网站栏目内容保障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从事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和管理具体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统一分配的网站管理平台的登录账户和密码,仅限各单位网站运维人员使用,初始密码需及时更改并定期更换,如因账户、密码外泄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负责。网站管理账户实名登记,专人专管,人员变动应及时将姓名、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履行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有关要求,承担政务新媒体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三章  开办整合与变更关停

第七条  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单位需开设网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逐级审核上报,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开设。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其他备案。通过安全检测后方可上线运行,新开通的网站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第八条  开办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经批准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应规范名称命名和实名认证(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在公开认证信息中应注明主办单位名称),做好政务新媒体头像、版面背景和栏目内容规划设计等工作。同一单位在不同新媒体平台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风格统一、名称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单位特色。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应予以关停。

第九条  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网站、政务新媒体,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政府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各牵头单位负责相应栏目内容保障的监督和协调工作,指导相应责任单位按要求报送信息,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前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严禁出现严重表述错误问题。

第十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包含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链接商业网站,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使用可能存在潜在版权纠纷或争议的图片和视频。

第五章  信息审核

第十五条  信息审核实行“三审三校”和“分级审核”制。

“三审”:一级审核,由信息员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审核;二级审核,由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对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修改;三级审核,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三校”即信息在平台排版出样时,应经过三次校对:一校,由排版人员(网站管理员或信息员)对信息样版的文字、图片、格式、美工等内容进行初次校对;二校,由科室负责人对信息样版进行第二次校对;三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校对,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十六条  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类似情况的,不能通过审核,主要包括如下:

(一)涉密信息或涉及敏感性问题的信息;

(二)不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

(三)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的信息;

()当前对外发布不适宜的信息;

()不利于我县宣传和发展的信息;

()信息中统计数据、提法不准确的信息。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十八条  对不按流程规范提交审核造成不良后果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每年国家、市、县下发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不得发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发布信息要及时、全面、有效、准确,防止漏发、迟发、错发,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求进行更新,政府网站动态要闻类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2周;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一级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严禁出现空白栏目。政务新媒体原则上每周至少更新3次。

第二十二条  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相关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提供有效的互动交流功能,主办单位要依法依规回复网民留言,有效回应网民的问题。

第七章  读网值班及舆情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安排政务值班人员进行“7×24小时”读网检查,不定时阅读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各页面的内容。发现信息内容有误、页面无法打开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突发网络舆情、突发安全事件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把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作为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政务值班人员每天上网浏览本单位开办或管理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及时收集舆情风险和动向。对发现的舆情,须第一时间向网信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六条  突发舆情后,要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正面回应、妥善处理”的总体要求,在第一时间启动响应机制,及时了解舆情出处,在网信部门的指导下,对引发该舆情的不实之处进行澄清,引导舆情的正面发展。

第二十七  条舆情的处置情况、后续走向,政务值班人员要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向相关领导和单位及时通报情况。

第八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对各单位负责的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和单位子网站、政务新媒体内容更新等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召集相关负责人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年度目标考核中相应分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开信箱发布的信件因严重政治错误等问题被市政府办公厅通报的;

(二)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被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县政府办公室抽查为不合格的;

(三)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开设、关停、变更等,未按要求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的;

(四)未规范回复或超期回复依申请公开等问题被市政府办公厅通报的;

(五)发布广告等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六)发布不当信息引发舆情的;

(七)工作不力,对指出问题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被上级通报的。

第九章  运维安全保密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落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工作移交、保密承诺、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后台账户密码管理。密码位数应不少于8位,定期更改,以最小化原则管理账户,严禁将后台管理地址、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需要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进行保密培训,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十章  培  训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员(信息员)集中培训,包括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方面的政策讲解、操作等内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录制视频、一对一指导等方式进行培训。新到岗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忠府办发〔2016〕3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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