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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36995H/2021-00285
[ 发文字号 ]
忠民发〔2021〕58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忠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忠县民政局 忠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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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民政局  忠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1143号)精神,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5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27元。

三、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77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77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25元。

四、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

五、调标时间调整后的标准从202191日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特困人员调标对象保障标准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忠县民政局 忠县财政局

202189

政策解读:《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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