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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36995H/2021-002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忠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忠县民政局忠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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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民政局忠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县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忠县民政局和忠县财政局于 202189日联合出台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忠民发〔202158号),现就出台背景和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30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1〕143号)文件精神,通过调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标准,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1.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5元。

    2.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27元。

  

   3.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77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77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25元。

   4.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

   三、文件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191日起开始执行。

政策原文:忠县民政局  忠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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