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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MB16875297/2021-00031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发〔2021〕43 号
[ 主题分类 ]
惠民利民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忠县医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混检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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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 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 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26 号)等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减轻群众费用负担,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混检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相关风险地区按要求开展大规模人 群核酸检测时,可采取多人标本混合检测。实行 10:1 混样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每人次不高于 20 元收费(含体外诊断试剂盒等耗材);实行 5:1 混样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每人次不高于 25 元收费(含体外诊断试剂盒等耗材)。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样检测价格按《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新型冠状病 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40 号)执行。二、具备核酸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窗口或区域,

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包括混检)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群众无 需挂号且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三、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乡镇采样,区县检测”的, 检测费用可由采样公立医疗机构代收,收入分配由检测、采样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双方自行协商。

四、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五、本通知自 2021 8 16 日零时起执行。鼓励具有检测能力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 8 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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